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大清律例》中规定的清朝基本刑罚体系,仍然是隋唐以来相传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清朝除“五刑”外,实际上存在多种刑罚方法。(1)在刑罚适用上,对累犯处刑重于明律;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判等重罪处刑范围;重惩强盗、窃盗;区别公罪、私罪,处刑上私罪重于公罪。(2)迁徙是徒与流中间的刑罚。清朝定例中,迁徙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案。(3)清朝的充军,列“正刑”之外,成独立刑种。充军刑亦分为五等:极边、烟瘴、边远、近边、附近。与明律不同之处是充军不连带家人。(4)清朝创设了一种新的刑罚方法,即发遣,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种刑罚比充军更重,多适用于政治犯。(5)枭首是清朝使用较为广泛的死刑方法。清律中,凌迟刑也被当做最重的刑罚。清朝死刑还包括斩刑与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6)清朝刺字是一种常用的附加刑,初仅限于贼盗,后扩大到缘坐、出犯、逃军、逃流、发遣等。刺字分满汉文,部位各异。(7)清朝定例中,有许多条款规定了枷号的处罚,主要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枷号一般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将人犯带枷立于衙门之外、城门口或集市之处,时间有一月或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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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答案:
    解析:
    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30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30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此外对于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清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若出典的房屋失火焚烧,如果出典年限未满,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建造,典期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仍以原价回赎。如果出典人无力出资,由典权人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140%回赎。相反,如果典权人无力出资,由出典人出资重建,则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60%回赎。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的1/3归还出典人。

  • 第2题:

    简述太平天国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1)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
    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比较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枷刑和杖刑轻重无定式,多用于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轻微犯罪;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方法,手段极为残酷,主要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强奸及其他破坏革命秩序的严重犯罪。
    (2)对太平天国刑罚的评价
    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其中某些残酷的刑罚,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

  • 第3题: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正确答案: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清代针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立决和监候制度。清律规定,除凌迟外,死刑有斩、绞两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形。一般罪名确实,应该处死者,可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即在当年的法定执行期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在监收押,留待秋审时再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以待下次秋审。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清民事立法的变化:
    1、律文与律后附例称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2、《户部则例》的颁布成为清代民事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3、家法族规丰富了民事立法的内容
    债权制度:
    1、契约订立更加规范,内容更为详备;
    2、严格区分买卖与典当契约的界限,用以避免产权纠纷;
    3、认可一些地区流行的永佃权制。
    继承制度:
    1、严格宗zhao继承的法定顺序;
    2、规定独子兼zhao制度;
    3、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

  • 第4题:

    简述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1)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行政单位,盟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2)清朝今新疆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设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一人,以下大小城池则分置大、小伯克,他们均分别由朝廷派驻新疆的特派大员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
    (3)清朝将东北封闭起来,实行军事统治、设置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治东北,东北各族人民均被编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层军事组织牛录之中。康熙、雍正以后,大批关内流民涌入东北,清政府不得不在东北设置了一些府州县以官辖流民。这样,在东北地区八旗成员与府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统治者的统治和役使,即所谓“旗民分治”
    (4)清朝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班禅同为西藏宗教僧侣领袖,中央派驻藏内事务,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藏内一切政务均应通过驻藏大臣。
    (5)在面方少数民族地区,清初仍沿袭土司制度,实行间接统治。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地地方官,进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 第5题:

    简述宋代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宋初,在法律规定上仍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同时,宋太祖又以宥恕死罪这借口,推行"刺配之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但随着阶级矛盾的加深,不久便恢复了峻罚严刑,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施用。从宋仁宗时起,于绞,斩之外,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并以诏敕的形式确定下来。

  • 第6题:

    评述清朝从建立到灭亡过程中军事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清朝军事制度演变:八旗制--湘军、淮军的崛起--新军与水师。

  • 第7题:

    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 A、流
    • B、充军
    • C、发遣
    • D、迁徙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及其复审后的处理情况。

    正确答案: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朝类推报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清律允许类推,其类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断罪无正条”;程序要件是适用类推的案件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太平天国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 (1)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
    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比较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枷刑和杖刑轻重无定式,多用于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轻微犯罪;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方法,手段极为残酷,主要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强奸及其他破坏革命秩序的严重犯罪。
    (2)对太平天国刑罚的评价
    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其中某些残酷的刑罚,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评述清朝从建立到灭亡过程中军事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清朝军事制度演变:八旗制--湘军、淮军的崛起--新军与水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清朝秋审制度中的五种处理情况。


    答案:
    解析: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第四,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省再审。第五,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 第14题:

    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1)亲族回避。凡有祖孙、父子、叔侄和兄弟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中任职,由职务较低者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要求更严,凡有五服以内亲属关系及外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者均要回避。
    (2)职务回避。如户、刑两部中负责各省事务的司级机构长官必须回避,即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
    (3)地区回避。地方官必须回避籍贯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许在邻省五百里以内地区任地方官。

  • 第15题:

    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 A、发遣
    • B、充军
    • C、枷号
    • D、刺字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及其复审后的处理情况。


    正确答案: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 第17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1.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
    汉文景时期刑制改草后,刑罚的主刑仅剩笞杖刑与死刑,这不能满足对复杂多样的犯罪进行制裁的需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不断探索改进刑罚的主刑体制,到南北朝后期,以死、流、徒、鞭、杖为主刑的新的刑罚体系初具雏形,隋朝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最终确立起新的封建制五刑。
    2.废除宫刑
    宫刑是一种残酷且不人道的刑罚,亦是一种残损人的身体的肉刑。魏晋时,曾有多次有关肉刑的恢复与废止的争论,支持恢复肉刑者认为肉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反对一派以“仁政”为旗号,认为恢复肉刑,尤其是宫刑,会引起百姓的更大反抗。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547)、北齐后主天统五年(569),均下诏应处宫刑的改为收为官奴,宫刑怍为一种刑罚正式被废除。
    3.刑罚日趋规范与文明
    刑罚在这一时期日益规范和文明,主要表现为限制族刑,缩小缘坐的范围。曹魏《新律》规定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祖父母与孙子,公元255年,又明确规定已婚妇女从夫家株连,改变了以往已婚妇女兼受娘家与夫家两家株连的情况。西晋的《泰始律》规定养子女与出嫁妇女均不再受生父母弃市之株连,继续缩小株连的范围。北魏孝文帝时期甚至曾经废除株连的做法,罪及本人。关于是否实行株连及株连范围的界定日趋缩小。另外,酷刑的设置与使用日益减少,刑罚的执行亦日趋文明。

  • 第18题:

    简述清朝类推报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清律允许类推,其类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断罪无正条”;程序要件是适用类推的案件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 第19题:

    简述人类社会几种典型的刑罚方法(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 A.报应刑论—生命刑、肉刑;
    B.自由刑论—监禁刑;
    C.社会防卫论—非监禁刑(社区刑)。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伊斯兰法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 犯罪分为三类:
    ①经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
    ②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如杀人罪、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或赔偿金;
    ③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 (1)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行政单位,盟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2)清朝今新疆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设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一人,以下大小城池则分置大、小伯克,他们均分别由朝廷派驻新疆的特派大员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
    (3)清朝将东北封闭起来,实行军事统治、设置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治东北,东北各族人民均被编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层军事组织牛录之中。康熙、雍正以后,大批关内流民涌入东北,清政府不得不在东北设置了一些府州县以官辖流民。这样,在东北地区八旗成员与府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统治者的统治和役使,即所谓“旗民分治”
    (4)清朝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班禅同为西藏宗教僧侣领袖,中央派驻藏内事务,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藏内一切政务均应通过驻藏大臣。
    (5)在面方少数民族地区,清初仍沿袭土司制度,实行间接统治。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地地方官,进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人类社会几种典型的刑罚方法(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 A.报应刑论—生命刑、肉刑;
    B.自由刑论—监禁刑;
    C.社会防卫论—非监禁刑(社区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宋代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 宋初,在法律规定上仍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同时,宋太祖又以宥恕死罪这借口,推行"刺配之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但随着阶级矛盾的加深,不久便恢复了峻罚严刑,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施用。从宋仁宗时起,于绞,斩之外,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并以诏敕的形式确定下来。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