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

题目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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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行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试说明:

    (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


    正确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此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体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和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予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主观方面,明知本身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必须
    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3>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 第2题:

    ?以下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A.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B.故意杀人的
    C.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D.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答案:B
    解析: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义务承担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义务承担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的一个形式标志是条文中往往使用了“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 A:“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的表述方式。 B:故意杀人罪可以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 C:“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的表述方式。 D: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

  • 第3题: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有关禁止从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正确

  • 第4题: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A.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
    B.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
    C.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且情节严重的
    D.行为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


    答案:C
    解析:
    [详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 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为国家审判机关的 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5题: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本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有能力执行”是指已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五种: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理,即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