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重典治吏”的立法指导思想,而“重典治吏”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特设奸党罪。《大明律》规定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重典治吏”对于加强吏治,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意义。明朝是我国历史上用刑极为残酷的王朝之一。“重典治吏”用刑极酷,奸党罪的各种表现,处刑一般都是重罪重罚,且有些专条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这些规定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猜忌防范之心。“重典治吏”分化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且株连广泛,人人自危。不利于封建统治。
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营私,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皇权,排斥异己,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奸党罪的创设,体现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皇权的恶性膨胀。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并非律条的规定就能禁绝。明朝中期,随着宦官势力的进一步发展,造成的宦官专权,使得“奸党”专条成为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