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六杀”中的“误杀”只有主观上过失才构成犯罪B.“六赃”中的“坐赃”是指以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C.“十恶”中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D.《唐律疏议》规定,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

题目

下列关于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六杀”中的“误杀”只有主观上过失才构成犯罪B.“六赃”中的“坐赃”是指以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C.“十恶”中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D.《唐律疏议》规定,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六杀”中的“误杀”是指种种原因而杀错了对象,而非过失杀人,A错误。六赃中的“坐赃”是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B错误。“十恶”中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府长官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C正确。《唐律疏议》规定,除了老幼废疾和具有特殊身份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D错误。正确答案为C。
更多“下列关于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六杀”中的“误杀”只有主观上过失才构成犯罪B.“六赃”中的“坐赃”是指以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C.“十恶”中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D.《唐律疏议》规定,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罪名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 )

    A.在秦代,3 人以上共同盗窃称为“共盗”

    B.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的行为属于十恶中的“大不敬”

    C.居代六赃中的“窃盗”指官吏以隐蔽的方式获取公私财物

    D.十恶中的“不孝”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A、B、C、D
    【详解】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5 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故A 项3 人以上说法错误。十恶中的“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而“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属于“谋大逆”。故B 项说法错误. 唐代六赃中的“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盗窃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 匹处加役流刑。故 C 项说法错误。十恶中的“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而“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属于“恶逆”。故D 项说法错误。

  • 第2题:

    《唐律疏议》对“六杀”所解释的“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是指?()

    A、斗杀

    B、戏杀

    C、过失杀

    D、误杀


    参考答案:C

  • 第3题:

    唐朝有关“六赃”的犯罪内容具体规定在《唐律疏议》的( )中。A.名例律B.诈伪律C.职制律D.杂律


    正确答案:C
    唐律一共12篇,500条。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分别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攘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其中,《名例律》规定了唐律立法指导恿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六赃”犯罪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这六类犯罪都属于惩贪治赃的犯罪。故选C项。需要注意的是,《唐律疏议?杂律》也设有“六赃”专条,但并没有对六赃的适用进行逐条解释,故本题不能选D项。

  • 第4题:

    下列关于唐律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与“坐赃”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官员
    B.唐律“六杀”中“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
    C.唐律对自首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
    D.对于悔婚的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轻


    答案:D
    解析:
    考点:唐律的内容
    讲解: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的主体只能是官员,而“坐赃”的主体既可以是官员也可以是庶民,二者在官员这一点上交集,故A项正确。
    唐律“六杀”中“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巳有杀人的意念。因此,“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故B项正确。 唐律对自首行为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对自新采取减轻刑罚的原则。故C项正确。 对于违背“典礼和风俗教化”的悔婚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重,这是明律相比于唐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一个例证,故D项错误。

  • 第5题:

    共用题干

    唐律的“十恶”大罪中,所谓不义是指、()
    A、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等人的行为
    B、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
    C、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
    D、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好的行为

    答案:B,C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 第6题:

    下列有关唐宋诉讼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根据《唐律疏议》,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
    B、唐律规定刑讯只能使用常行杖,且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
    C、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的是《宋刑统》
    D、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别勘”,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的称为“翻异”

    答案:B
    解析:
    (1)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居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故A项不正确。(2)唐代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因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权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因此,B项说法正确。(3)《唐六典》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故C项说法错误。(4)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D项也不正确。

  • 第7题:

    《唐律疏议》中,把“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致人于死者”称为(  )。
    A.戏杀
    B.误杀
    C.过失杀
    D.斗杀


    答案:C
    解析:
    解析:唐朝有“七杀”的规定,其中把“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致人于死者”称为“过失杀”。

  • 第8题:

    唐朝有关“六赃”的犯罪内容规定在《唐律疏议》的(  )中。
    A.名例律
    B.诈伪律
    C.职制律
    D.杂律


    答案:C
    解析:
    【精解】《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分别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其中,《名例律》规定了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六赃”犯罪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这六类犯罪都属于惩贪治赃的犯罪,故选C项。

  • 第9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唐朝“六赃”犯罪的情形有(  )。
    A.强盗
    B.窃盗
    C.坐赃
    D.受财枉法


    答案:A,B,C,D
    解析:
    【精解】唐朝首创“六赃”犯罪,所谓“六赃”,即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故备选项应全选。这里的“监临”,是主管的意思,监临官就是指主管官员,受所监临就是收受下属及百姓财物。

  • 第10题:

    按唐律的规定,杀害本属县令,属于“十恶”中的()。

    • A、恶逆
    • B、不孝
    • C、不义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唐律所谓“六赃”之中的“坐赃”是指()。

    • A、非因职权之便而非法收受财物
    • B、用暴力非法获取公私财物
    • C、收受所管辖人员的财物
    • D、收受财物并作出违法裁判

    正确答案:A

  • 第12题:

    单选题
    唐律所谓“六赃”之中的“坐赃”是指()。
    A

    非因职权之便而非法收受财物

    B

    用暴力非法获取公私财物

    C

    收受所管辖人员的财物

    D

    收受财物并作出违法裁判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唐律规定,对具有特权身份之人和老幼废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


    正确答案:对

  • 第14题:

    《唐律斗讼》中的“六杀”除了谋杀、误杀、故杀、过失杀以外,还包括( )。

    A.斗杀和戏杀

    B.贼杀和戏杀

    C.斗杀和情杀

    D.奸杀和劫杀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按唐律的规定,杀害本属县令,属于“十恶”中的()。

    A.恶逆

    B.不孝

    C.不义


    参考答案:C

  • 第16题: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六赃判断正确的是、()
    A、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B、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C、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
    D、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

    答案:A,B,C,D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 第17题:

    根据唐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唐代已经区分了“谋杀”与“故杀”,前者指预谋杀人,后者指情急之中故意杀人
    B.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误杀”,在斗殴过程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过失杀”
    C.根据唐律,官吏虽然收受财物,但却没有枉法裁判,则不构成犯罪
    D.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称为“受所监临”

    答案:A
    解析:
    唐律根据犯人的主观意图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被称为“谋杀”;情急之下杀人,但已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则称为“故杀”;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斗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则被称为“误杀”;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过失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则称为“戏杀”。可见,A 项表述正确,B 项表述错误。唐律还将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六种犯罪行为称为“六赃”: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被称为“受财枉法”;官吏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被称为“受所监临”;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即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被称为“坐赃”,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构成“强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务据为己有,称为“窃盗”。可见,C 项错误,受财不枉法也构成犯罪,应受处罚;D 项错误。应为“坐赃”。

  • 第18题:

    (2006年真题)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  )。
    A.受财枉法
    B.监守自盗
    C.受所监临财物
    D.坐赃


    答案:A,C,D
    解析:
    解析:唐朝的六赃犯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情形。

  • 第19题:

    下列有关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标志着唐朝法典的基本定型
    B.《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C.《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行政法典
    D.唐朝首次确立了十恶制度


    答案:A,B,C
    解析:
    【精解】D项错在:十恶制度是由隋朝最早确立的,而不是唐朝。

  • 第20题:

    开创在法典中附载“六赃图”先例的是(  )。
    A.《唐律疏议》
    B.《元典章》
    C.《宋刑统》
    D.《大明律》


    答案:D
    解析:
    【精解】唐朝规定的“六赃”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强盗、窃盗、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但唐朝并没有在《唐律疏议》中附载“六赃图”,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惩贪治赃,特别在《大明律》中附载“六赃图”,供司法官查阅。故选D项。

  • 第21题:

    唐律中区分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六赃”)的依据是( )

    A.故意或者过失的程度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行为

    答案:B,D
    解析:
    唐律根据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来对六赃进行区分。

  • 第22题: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唐律疏议》中的《律》是指《贞观律》
    • B、《唐律疏议》的称呼是元代以后才出现的
    • C、《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 D、《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单选题
    按唐律的规定,杀害本属县令,属于“十恶”中的()。
    A

    恶逆

    B

    不孝

    C

    不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