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更多“民间有一种说法,所谓“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怪”。试用特权法和侵权法的原理以及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相关问题
  • 第1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 第2题:

    民间上有一种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民法上讲,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要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自己获得的财产利益。该说法反映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2)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获取财产。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善意取得,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还表明,对基于不当得利获得利益的,应当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4)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适用也有例外,虽然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不符合所谓取财之道,但未必无效,此外,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特别是诸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原始取得方式,甚至在善意取得上,虽然符合取财之道,但所有权未必归属于行为人。可见,该说法表述不完全正确。
    [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综合性较强,考生只有将问题考虑得周到、全面,才能把该辨析题答得圆满。

  • 第3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运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2)“买卖不成仁义在”表明,即便合同没有达成,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如照顾、通知、保守商业秘密等附随义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基于合理的信赖形成的信赖利益。即便合同已经生效,在符合解除条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负有后契约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就负有通知义务,以避免对方损失扩大。
    (3)但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并不能否认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伍的存在。在合同成立后,因—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抽象的“仁义”根本不能填补无过错方基于合理的信赖造成的损失,此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也不能基于抽象的“仁义”来填补因违约方的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不成仁义在”虽然在一定侧面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市场交易的背景下,“仁义”不能替代损失,因此,该题的表述是不完全正确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涉及合同法的一系列制度,因此综合性较强。但是因没有跨越合同法范畴,肉此难度适中。考生只要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辨析,就可以回答圆满。

  • 第4题:

    民间上有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5题: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6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应随意毁约,损害相对方利益。但是,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一方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追使对方订立内容不公平的合同,即使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也有权利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

  • 第7题:

    民间有所谓“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的说法,试用婚姻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有关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的传统习俗。
    (2)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而表兄和表妹恰恰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婚亲属的范围。
    (3)表兄妹结婚,在亲属法理论上,称之为中表婚。根据医学原理,表兄妹通婚,不利于后代的健康,甚至造成后代畸形等症状,因此,法律禁止表兄妹通婚十分必要。
    (4)可见,该说法错误。

  • 第8题:

    “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责任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理解不完全正确。
    (2)侵犯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实需要损害事实,没有损害,就不负民事责任。不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要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缺少损害事实,就不承担责任。该损害事实是由一定行为和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前一句的理解是正确的。
    (3)反过来的理解不正确。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未必承担责任。因为承担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使致人损害的人产生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成立的,致人损害的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对抗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

  • 第9题:

    有的人认为:“事实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试用婚姻法原理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
    (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在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男女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在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后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拒不补办登记手续,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可见,事实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 第10题:

    有的学生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先诉抗辩权制度。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未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
    (2)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该说法没有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认定保证人在任何情形下都享有先诉抗辩权,因而是错误的。

  • 第11题:

    (2009年真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是: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c,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 第12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

     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

     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 第13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 第14题:

    民间有所谓“拾金不昧”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拾得财产后如何认定归属的问题。“拾金不昧”,意思是拾得,人拾到钱财后,不藏起来据为已有。根据我国民法原理,该说法反映了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
        (2)“拾金不昧”的说法,反映了我国多年来奉行的所拾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这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或者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公告,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可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将遗失物据为已有。从这一层面上看,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3)对于先占的,则适用先占的有关原则。即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的无主财产的,则拾得人可以依据先占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可见,在适用先占时,无所谓“拾金不昧”适用的余地。即便在拾得遗失物后,保管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因适用无因管理,即使拾得人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但拾得人有必要费用支付请求权,从这个层面上讲,“拾金不昧”也没有适用的余地。此外,在悬赏广告中,拾得人也有权依据悬赏广告中的承诺主张报酬请求权,此处更无法有适用“拾金不昧”的余地。
        (4)可见,“拾金不昧”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评析] 考查要点是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该辨析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但因涉及众多知识点,因此是一道不可多得的精晶辨析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即将出台,现阶段,物权法草案也在热烈的讨论之中,这道题就反映了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因此,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这道辨析题。
     

  • 第15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继承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题中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巡产应当消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可见,并不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
    (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也不能将遗产债务的清偿完全由其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的责任。
    (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限定继承原则。该题考查方向单一,较为容易作答。考生回答该辨析题的关键在于对限定继承原则的理解。

  • 第16题:

    民间上有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予以辨析。


    正确答案:
    (I)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但是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解除与父母之间的赡养扶助关系。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错误。
    (3)就继承关系而言,女儿不因出嫁而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要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女儿仍然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也是错误的。
    (4)当然,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对其配偶乃至其子女就应当负有一定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该说法正确。

  • 第17题:

    民间上有所谓“怨怨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怨怨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怨怨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怨怨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怨怨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怨怨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怨怨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18题:

    有的学生说:“无权代理即为无效代理。”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无权代理是当事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由于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且欠缺代理权,因而不能产生代理的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属于无效代理。
    (3)但是,在无权代理情形下,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该代理行为就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拒绝追认,则该行为则确定无效。
    (4)虽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但在表见代理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第19题:

    民间有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说法,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之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之分。
    (3)该说法错误在于没有区分单务、双务合同,也没有考虑到履行顺序问题,因此不完全正确。

  • 第20题:

    民间流传所谓“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倡导不完全正确。
    (2)“拾得财产要归公”,从民法上讲,是有关拾得财产的所有权之归属问题。拾得财产是否要归公应根据该财产的性质以及拾得人的意思进行判断。
    (3)如果拾得的财产送交有关部门并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从这一层面上讲,该说法是正确的。
    (4)如果拾得的财产属于无主动产,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冲的先占原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 第21题:

    民间上有所谓“损人利己”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2)一方获利的行为使他人受有损害,这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获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可见,损人不可能利己。如果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还应当负损害赔偿之责。可见,“损人利己”的说法是错误的。
    (3)但也有例外,在受损害的一方抛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所产生的债权和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往往会使得受益人或者侵权行为人获利。当然,这不能否定“损人利己”的不正当性。
    (4)可见,该说法违背了不当得利的处理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 第22题: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本题反映的是合同责任承担的问题,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2)合同订立后,如果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订立后,如果欠缺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合同则可能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这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若系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造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因此而免责,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然成为免责的事由。有时,债权人甚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债权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也会导致债务人不必再行履行债务的可能。
    (3)可见,合同成立后,其法律后果可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甚至因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免责情形的出现。
    (4)本题表述上把违约责任看做合同不履行的唯一法律后果,因此是错误的。

  • 第23题:

    有的学生说:“无权处分即为无效。”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但有例外。
    (2)该说法反映的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一般而言,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而不是无效行为,即此行为在成立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有处分权人对其实施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则该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有处分权人对其实施的处分行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从这个层面上讲,该说法错误。
    (4)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实施登记制度,因此,该行为不必经权利人追认即为无效。此外,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粮食被消费掉,因无法挽回,只能采取替代履行或者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