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也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公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在我国公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我国宪法主要是从下面几个方面对生存权进行规定的。 (1)通过对公民生命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从狭义上看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两个概念生命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存在的权利是 “活着”的权利;生存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的维系是“怎么活着”以及活着的状态(生命的质量)。但它们都是关于生命的权利从广义上说生命权可以视作生存权的一部分因此第一代人权对生命权的强调以及对人身自由的重视为后来狭义的生存权”奠定了基础。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这一概念但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阐述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全是在保障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前提下做出的这也是生存权的逻辑基础。 (2)通过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自由权"与“社会权”都涉及生存权其中都有生存权的内容。“社会权”包括生存权不多说而“自由权”中其实也蕴含着大量生存权的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既是自由权也是生存权具有双重属性不能因为其自由权的属性就排斥其生存权的涵义(当然也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是生存权而否认其自由权的属性)。宪法中对公民自由权做了大量的规定:①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③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④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通过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保障生存权 财产往往是生存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生存权的内涵之一“资本主义生存权理论认为生存权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保障财产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我国宪法在总纲中对公民财产权进行规定表明了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基础的保障。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经济权利实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生存权作为一项个人生存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又不限于经济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是因为大部分经济权利都涉及生存权问题如财产权、劳动就业权的意义和生存权密切相关;生存权不限于经济权利是因为个人要生存不仅需要有一定的财产、需要劳动就业以及基本的物质供应而且要有基本的行动自由和安全这些人身权利。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经济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②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5)宪法中对社会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生存权的全面保障 生存权其本身就要求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得一定的帮助我国宪法中也对社会权进行了大量的规定。①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②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也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公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在我国公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我国宪法主要是从下面几个方面对生存权进行规定的。(1)通过对公民生命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从狭义上看,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两个概念,生命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存在的权利,是“活着”的权利;生存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的维系,是“怎么活着”以及活着的状态(生命的质量)。但它们都是关于生命的权利,从广义上说,生命权可以视作生存权的一部分,因此第一代人权对生命权的强调以及对人身自由的重视为后来狭义的,生存权”奠定了基础。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这一概念,但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阐述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全是在保障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前提下做出的,这也是生存权的逻辑基础。(2)通过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自由权"与“社会权”都涉及生存权,其中都有生存权的内容。“社会权”包括生存权不多说,而“自由权”中其实也蕴含着大量生存权的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既是自由权也是生存权,具有双重属性,不能因为其自由权的属性,就排斥其生存权的涵义(当然也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是生存权而否认其自由权的属性)。宪法中对公民自由权做了大量的规定:①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③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④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通过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保障生存权财产往往是生存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生存权的内涵之一,“资本主义生存权理论认为,生存权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保障财产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我国宪法在总纲中对公民财产权进行规定,表明了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基础的保障。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经济权利实现对生存权的保障“生存权作为一项个人生存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又不限于经济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是因为大部分经济权利都涉及生存权问题,如财产权、劳动就业权的意义和生存权密切相关;生存权不限于经济权利是因为个人要生存不仅需要有一定的财产、需要劳动就业以及基本的物质供应,而且要有基本的行动自由和安全这些人身权利。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经济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②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5)宪法中对社会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生存权的全面保障生存权其本身就要求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得一定的帮助,我国宪法中也对社会权进行了大量的规定。①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②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更多“简述我国宪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华农2011年研) ”相关问题
  • 第1题: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中南财大2010年研)


    正确答案:(1)宪法上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条是关于平等权的宪法规定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差别对待。平等权涉及到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的尊严以及人格即基于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人格的平等性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宪法上的平等权理应包含如下内涵: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调国家在法律上平等的对待每一位公民不允许将公民进行等级或者其他不合理形式的划分这种划分或以身份或以财产或以宗教信仰或以性别等。②公民有平等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者机会。此项内容实属宪法上平等权之核心宪法上的平等权从本质上讲应属于一种资格权或者机会权。亦即公民凭借一定的资格或者机会从事某项行为的权利。③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保障此种平等权的实现在此权利遭受侵犯时提供必要之救济。这是宪法平等权的保障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苍白无力的呐喊。
    (1)宪法上平等权的内容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条是关于平等权的宪法规定,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差别对待。平等权涉及到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的尊严以及人格,即基于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人格的平等性,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宪法上的平等权理应包含如下内涵: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调国家在法律上平等的对待每一位公民,不允许将公民进行等级或者其他不合理形式的划分,这种划分或以身份或以财产或以宗教信仰或以性别等。②公民有平等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者机会。此项内容实属宪法上平等权之核心,宪法上的平等权从本质上讲应属于一种资格权或者机会权。亦即公民凭借一定的资格或者机会从事某项行为的权利。③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保障此种平等权的实现,在此权利遭受侵犯时提供必要之救济。这是宪法平等权的保障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苍白无力的呐喊。

  • 第2题:

    根据我国宪法简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复旦大学2005年研)


    正确答案: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是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总之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本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3)遵循法治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无论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职权划分及行使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职权行使上的常态化、法制化。尤其应该避免出现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朝令夕改、随意改变国家政策方针的不正常状况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是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总之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本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3)遵循法治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无论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职权划分及行使,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职权行使上的常态化、法制化。尤其应该避免出现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朝令夕改、随意改变国家政策方针的不正常状况,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 第3题:

    一位教师在上课时讲到,我国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规定,生存权未规定在其中,因而,生存权并非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请运用宪法知识对这一说法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

    (1)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尽管我国宪法中未明确将生存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我国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4)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但并没有包括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了我国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等。
    (5)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的“人权”,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而又为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 第4题:

    筒述我国宪法关于自由权的规定。(武大2006年研)


    正确答案:在法律上自由与自由权是同义互用的同一概念是指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是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自由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益扩大形成了包括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通讯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自由范围。 (1)人身自由。指公民享有其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①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而且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是合法的限制也必须由法定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居住和迁徙自由。居住自由是指供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在一定时间内为该公民所控制的房子及其附属设施不容侵犯的权利。居住自由既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必然延伸又是人身自主、行动自由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迁徙自由是指公民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是公民居住自由的进一步延伸。其本质是公民个人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严格来讲它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迁徙自由就不能构成完整的人身自由权。 (3)通讯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公民有崇拜或不崇拜和自由选择某种信仰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①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②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传播宗教教义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③外国宗教势力无权干涉本国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强调的是个人精神生活的自主性。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言论和出版自由6指公民享有主张、发表和传播自己意见的自由。具体而言-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6)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候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 第5题:

    试论宪法实施保障及其基本方式。(南开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 (1)试述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及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改革的方向。(中山大学2009年研) (2)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简答题,复旦大学2009年研;北邮2007年研;武大2005年研) (3)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简答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


    正确答案:(1)宪法实施保障的含义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①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a.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会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b.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②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准则同样也将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内容。 (3)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①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a.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b.事后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c.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由于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各有其优缺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有些国家采取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②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a.附带审查。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b.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c.提请审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4)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①政治保障。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 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要中国共产党真正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那么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②法律保障。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a.宪法明确规定它是国家的根本法;b.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c.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宪法通过规定这些内容有力地保证了宪法的实施。③组织保障。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④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遵守和执行宪法。 (5)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改革的方向.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为贯彻落实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还存在诸多明显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在不少方面已经落后于当代强化宪法实施保障的世界性潮流。我国宪法保障改革的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促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能真正落到实处;②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③正确认识宪法实施保障机制重要性正确看待这一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作用。
    (1)宪法实施保障的含义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①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a.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会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b.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②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准则,同样也将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内容。(3)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①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a.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b.事后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c.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由于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各有其优缺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有些国家采取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②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a.附带审查。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b.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c.提请审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4)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①政治保障。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要中国共产党真正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那么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②法律保障。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a.宪法明确规定它是国家的根本法;b.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c.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宪法通过规定这些内容,有力地保证了宪法的实施。③组织保障。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④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遵守和执行宪法。(5)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改革的方向.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为贯彻落实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还存在诸多明显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在不少方面已经落后于当代强化宪法实施保障的世界性潮流。我国宪法保障改革的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促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能真正落到实处;②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③正确认识宪法实施保障机制重要性,正确看待这一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