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题目

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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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甲的诉讼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为甲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特定对象,所以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因为甲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甲不能直接以原告资格起诉,但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甲不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B
    B。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3)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正确答案是B。

  • 第2题:

    甲所在单位即将分房,甲估计自己能分得一套新房,便向某公司定购了一套厨具。然而,在单位公布分房名单时,并没有甲。以下关于甲定购厨具的表述,错误的是()。

    A.无效行为,因为甲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存在重大误解
    C.无效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显失公平
    D.有效行为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是:(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是:(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甲订购厨具的行为是有效行为。

  • 第3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耐,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 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两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A 解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具备: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甲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来,在迫于无奈时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对于这种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应当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因此不能像制裁犯罪一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但是,对此情形的正当防卫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故A项正确。紧急避险是在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为了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本题情形中,因精神病人丙的袭击而使甲攻击,并不存在两个合法权益的冲突,故不是紧急避险,B项错误。自救行为要求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能够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而本题中甲的反击以致造成丙的重伤,可以认为是在侵害发生前做出的“防卫”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并非恢复受侵害的法益,故C项错误。

  • 第4题:

    下列关于甲的诉讼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因为甲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特定对象,所以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因为甲与该行政行为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甲不能直接以原告资格起诉,但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甲不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3)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正确答案是B.

  • 第5题:

    甲所在单位即将分房,甲估计自己能分得一套新房,便向某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新式家具。然而,在单位公布分房名单时,并没有甲。那么甲订购家具的行为是:()

    A:无效行为,因为甲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存在重大误解
    C:无效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显失公平
    D:有效行为,因为行为动机的错误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它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瑕疵,进而产生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知行为的动机错误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本题中,单位分房是甲订购家具的动机,对它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订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因而应当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