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出国工作,委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谁知甲一去8年未归,也与乙一直没有联系,乙见甲家里的东西从来没有人用,放着浪费又贬值,不如卖了,便以甲的名义将部分家具卖给不知情的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题目

甲因出国工作,委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谁知甲一去8年未归,也与乙一直没有联系,乙见甲家里的东西从来没有人用,放着浪费又贬值,不如卖了,便以甲的名义将部分家具卖给不知情的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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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更多“甲因出国工作,委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谁知甲一去8年未归,也与乙一直没有联系,乙见甲家里的东西从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下列乙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甲因房屋施工需要占用邻居乙的土地,乙允许之

    B.甲的房屋被四周的房屋包围,故甲必须从邻居乙的院子中通过,后来乙因和甲吵架而拒绝甲通过

    C.甲因从邻居乙的院子中铺设电缆而造成乙院子土地坑洼不平,乙自己平整土地后要求甲给予经济补偿

    D.甲因自己的房屋施工而导致邻居乙的地基部分塌陷,乙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AD

  • 第2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甲、乙签订典权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典给乙,在出典期间,乙将房屋出租给丙。如果甲、乙二人没有约定收益的归属,则乙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归(  )。

    A.甲
    B.乙
    C.甲、乙共同所有
    D.按照习惯确定

    答案:B
    解析: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作为用益物权,典权也适用《物权法》有关物权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且我国仍然承认典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即由典权人乙收取,故选B项。

  • 第4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5题: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后甲因工作调到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著作权的归属是( )。

    A. 甲. 乙均不享有
    B. 甲. 乙共同享有
    C. 甲一人享有
    D. 乙一人享有

    答案:D
    解析: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