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杨某在递送邮包的过程中发现某邮包包装严密、分量很重,认为其内一定有贵重物品,遂心生贪念,将该邮包拆开,将其中价值万元的贵重工艺品据为己有,其后谎称负责分拣、装车的工作人员并未将该邮包装上自己的货车,自己并未递送过该邮包。请问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B.诈骗罪C.侵占罪D.盗窃罪

题目

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杨某在递送邮包的过程中发现某邮包包装严密、分量很重,认为其内一定有贵重物品,遂心生贪念,将该邮包拆开,将其中价值万元的贵重工艺品据为己有,其后谎称负责分拣、装车的工作人员并未将该邮包装上自己的货车,自己并未递送过该邮包。请问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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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送达甲公司传达室。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交给赵某。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3月6日
    B.3月2日
    C.3月5日
    D.3月3日

    答案:D
    解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 第2题:

    某日,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快递仓库门口装卸一个快递包裹时,看到该包裹有不明液体渗出并伴有刺激性气味,遂决定对该包裹进行检查,发现包裹内有12个大小相同的玻璃酒瓶,并散发浓烈的汽油和酒精气味;在酒瓶中间还有一个疑似爆炸装置,告知公司负责人孙某,孙某随即报警。

    经检查,该疑似爆炸装置确为爆炸装置,被安全处置后,公安机关不应采取的措施是:

    A.调取该邮包的电子物流信息
    B.将爆炸装置带回公安局进行勘验、检查
    C.询问张某并带领张某对其他可疑包裹进行辨认
    D.对“万路通”快递公司的负责人孙某进行询问

    答案:C
    解析:
    爆炸装置被合理处置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收集固定证据,尽快寻找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发现可疑爆炸物的证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询问,但对其他可疑包裹的排查辨认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而非张某。因此,选择C选项。
    A项:调取该邮包的电子物流能帮助公安机关查找到寄件人信息,有利于侦破案件。
    B项:将爆炸装置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能获取爆炸装置的构造及成分,有利于查找犯罪嫌疑人。
    D项:孙某是快递公司负责人,知晓案情,是报案人,属于证人,对其询问可获得孙某的证人证言,利于侦破案件。

  • 第3题:

    22、投保人陈某驾驶快递车辆(车辆外观喷有申通快递)至业务员处向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人保公司按家用车辆予以承保。保险期间,快递员曹某在驾驶该车辆运输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人保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可以拒绝赔偿。


    错误

  • 第4题:

    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3月6日
    B.3月2日
    C.3月5日
    D.3月3日

    答案:D
    解析: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 第5题:

    某日,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快递仓库门口装卸一个快递包裹时,看到该包裹有不明液体渗出并伴有刺激性气味,遂决定对该包裹进行检查,发现包裹内有12个大小相同的玻璃酒瓶,并散发浓烈的汽油和酒精气味;在酒瓶中间还有一个疑似爆炸装置,告知公司负责人孙某,孙某随即报警。

    经查,李某系丁市“快快达”快递公司老板,伙同朋友贾某,制作“邮包炸弹”破坏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但是,同案犯罪嫌疑人贾某一直在逃。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下一步做法是:

    A.中止侦查
    B.补充侦查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公安机关应当终结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根据题意,虽然同案犯贾某在逃,但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审查起诉条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终结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选择D项。
    A项:公安机关无权中止案件侦查,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B项:补充侦查主要针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补充侦查。
    C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