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认证的概念。
第1题:
司法鉴定人的概念。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含义中的两大要素: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与实施主体的关系;司法鉴定对象或者客体。
第2题: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事实过程中,通过司鉴定结论的举证、质证等系列活动,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力大小与强弱的一种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第3题: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原则和方式。
(一)基本原则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二)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
第4题:
司法鉴定中回避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与案件的处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5题:
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