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讲:“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你认为这句话是否正确?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句话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首先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其次,要经被害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1题:
第2题:
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就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3题:
73、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4题:
第5题:
56、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