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区公安局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复议后,被市公安局改为行政拘留15日,李某为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赔偿义务机关为()。
A.区公安分局
B.市公安局
C.该市人民政府
D.国家
第1题:
李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法院要求原告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B.法院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要求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D.法院以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详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例中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答案是A。
【相关考点梳理】 司法考试中对于以自己名义做出行为时被告的确定 掌握以下表格。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2009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于2010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l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
问:(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
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