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第1题:
试述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婚姻关系无效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在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2题:
简述《南京条约》及其附约的主要内容。
(1)割让香港;
(2)五口通商;
(3)勒索巨款;
(4)协定关系;
(5)取消洋行制度;
(6)开设租界;
(7)领事裁判权;
(8)片面最惠国待遇。
略
第3题:
简述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4题:
简述《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1842年。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了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一《南京条约》
(1分)。《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的主要内容是:割让香港给英国;(1分)赔款2100万元;(1分)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为通商口岸;(1分)与英国协定关税;(1分)让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1分)。
《南京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社会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1分)。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1分)。中国人民肩负着反对侵略势力和本国封建统治双重革命的任务。鸦片战争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端(2分)。
第5题:
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