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题目

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相似考题
更多“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又向关某借款,仍以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再向张某借款,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等人将奥迪轿车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剩余20万元,应向刘某偿还本息10万元,应向关某偿还本息5万元,应向张某偿还本息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刘某偿还8万元,向关某偿还4万元,向张某偿还8万元
    B:王某应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5万元
    C:王某应向刘某偿还7.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7.5万元
    D:王某应向刘某偿还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10万元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以轿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关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未登记,关某的抵押权先于刘某和张某实现,所以应先偿还关某的5万元,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剩余的15万元应按照刘某和张某的债权比例清偿,偿还刘某7.5万元,偿还张某7.5万元。

  • 第2题:

    刘某、关某、张某各出资10万元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平均分担亏损。1年后,合伙企业亏损,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后,仍欠胡某6万元,下列关于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刘某清偿全部6万元债务,可以向关某追偿2万元,向张某追偿2万元
    B.如果刘某、张某各清偿3万元债务,刘某张某均可以向未清偿的关某追偿1万元
    C.如果刘某清偿4万元,关某清偿2万元,刘某可以向未清偿的张某追偿2万元
    D.如果刘某只清偿2万,不可以再向关某张某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 第3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答案:B,C
    解析:
    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 第4题:

    吴某为了盖房子借刘某5 000元,王某4 000元,华某8 000元,其中刘某为吴某的亲戚。吴某对三人借款的还款期均为2003年10月5日。2003年7月,吴某的房子造好,但吴某并未将借款全部用于盖房,所建房子只值1万余元。2003年10月,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刘某、王某、华某一起到吴某家里讨债,吴某声称无力还债,只有借钱盖的房子一栋。实际上,2003年9月1日,吴某与刘某已就该房屋为刘某的债权受偿订立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问:
    (1)如何认定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王某与华某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恶意抵押行为。在债务人有数个普通债权人时,债务人事后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事后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2)王某与华某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吴某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就本案来说,债务人实施了恶意抵押行为,该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危害了债权。因此,王某与华某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但王某与华某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王某与华某在吴某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担保法解释》第69条(恶意抵押)、《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第7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这里有一点需要澄清,即如果债务人吴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呢?注意: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并非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 第5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8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8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8年10月1日到期。2018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答案:B,C
    解析:
    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8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