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侗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李莉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张侗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对以上四个争执点,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题目

张侗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李莉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张侗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对以上四个争执点,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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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预计稿酬应列入共同财产。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中的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本案中属于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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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莉婚前购有进口彩电一台,婚后共同合用,分居期间置于张侗房间,因零件老化而报废,李莉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张侗也予反对。


    参考答案:

    彩电不予抵偿。因为法律规定:在共同生活期间自然消耗、毁损的财产不予补偿。


  • 第2题:

    张莉是浙江省×市第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年仅10岁,平素酷爱写作,所写的文章多次在当地举办的小学生作文比赛中获奖。2007年10月,张莉的母亲在同事处看见一本小学生作文选,其中有5篇作文是张莉所写。张莉的母亲找到出版此书的出版社,要求取得稿酬及样书,而出版社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张莉之母以张莉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及交付样书。

    问: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著作权人?


    正确答案: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即作品的创作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作者,关键是看作品是否由他创作,法律并不要求他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创作作品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因其创作出作品而成为著作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也可因独立创作出作品而成为著作权人。只要一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感知性,不论其创作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的张莉虽然只有10岁,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她创作出了作品,因而也是作者,并依此身份成为著作权人。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已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因其创造出作品而成为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继承、受赠、受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

  • 第3题:

    6.教授王某2019年3月在北京日报发表一篇评论文章,取得稿酬1500元;当月他的一部著作由某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40000元。计算报社和出版社应代王某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 演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一20%)×20%=800(元)。

  • 第4题:

    在二人分居期间,张侗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李莉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


    参考答案:

    张侗的借款由其个人偿还。因为不属于抚养其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


  • 第5题:

    作家张某的一篇小说先在某晚报上连载3个月,每月取得稿酬3600元,然后送交甲出版社出版,一次取得稿酬20000元。该作家的另一部长篇小说出版后,提供给乙电影制片厂,取得100000元,计算作家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收入,以连载完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征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后出版(或相反),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作者所得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3600×3×(1-20%)×20%×(1-30%)=1209.6(元)  
           20000×(1-20%)×20%×(1-30%)=2240(元)  
    100000×(1-20%)×20%=16000(元)  
    1209.6+2240+16000=194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