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结合本案谈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法律反思。 ”相关问题
  • 第1题:

    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和古代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述古代中央集权制度与当代中国民主集中制有何不同。


    答案:
    解析: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结合。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我国的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统一行使;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具体地说,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我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中央集权制度,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权等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只是封建皇帝们加强独裁统治的工具,它不仅没有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宽松进步,反而愈演愈烈,造成学术思想停滞,华夏文明裹足不前。我国现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既不是专制主义或官僚主义集中制,也根本不同于无政府主义或极端民主化。它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对国家机构的基本要求,适宜于用来保证人民的根本权利和完成国家的根本任务。

  • 第2题:

    请结合自己的实际,谈一谈您是如何理解“教师成长=经验+反思”这个公式的。
    (1)教师专业发展必须重视教师的已有经验。教师专业素养中最为核心的实践性知识和个人化的专业信念正是教师依存于特定的背景,以特定的教室、特定的教材、甚至特定的学生为对象,在真实的教育教学场景中形成的,是在充满情感、理想和特定的组织文化环境中逐步发展的。教师的专业发展带有明显的个人特征,它不是一个把现成的某种教育知识或教育教学理论学会之后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简单过程,而是蕴涵了将一般理论个性化、与具体的应用场景相适应、并与个人的个性特征(情感、知识、观念、价值观等)相融合的过程,完全脱离教师经验的“智慧”和他人的研究是贫乏无用的。
    (2)但教师光有经验的积累是不够的,经验并不一定意味着成长,还必须对自己的经验进行反思。只有经过反思,使原始的经验不断地处于被审视、被修正、被强化、被否定等思维加工中,
    去粗存精,去伪存真,这样经验才会得到提炼、得到升华,从而成为一种开放性的系统和理性的力量,也唯其如此,经验才能对日后的教育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也才能成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有力杠杆。同时,教师只有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地反观自照,对自己的思想、心理感受和经验不断地进行反思、总结与提升,将个人理论不断地生成和融合于现实的具体实践活动中,才能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克服片面性,增加全面性,才有可能不断趋向教育智慧的境界。
    (3)“经验+反思=成长”这一公式也意味着教师发展带有更多主动探究的成分,是一种探究性的专业发展,教师在专业成长中扮演更主动的角色。教师专业发展不能完全由教师以外的行政人员或专家制定,教师可以通过主动实践以及对自身经验的反思实现自己的专业发展。在此过程中,教师表现出了一种较为强烈的自主意识,并明确意识到教师应当成为自身专业发展的主人。

  • 第3题:

    18、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错误

  • 第4题:

    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并适当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和古代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论述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


    答案:
    解析:
    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我国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同时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在现代民主国家,人民主权是最重要的宪法原则,也就是说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司法权是为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只有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现代法治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是“权利保障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法治所有的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通过司法保障人权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和要求。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在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保护,对一切主体的义务平等地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
    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即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立为宪法原则。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和斗争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这一原则表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当然也应看到,我国是一个有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在封建法律制度体系中,法律适用方面,长期存在着“八议”、上请、例减、抵赎、宫当等官僚贵族犯罪后减免刑法处罚的特权法规定,在亲属之间犯罪,也长期实行依据“服制”(即尊卑长幼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的规定。这些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权法、等级法的内容,成为当今我国真正落实司法中“人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观念障碍,必须努力加以克服。只有如此,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 第5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本案中是否合法?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