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对“命令”的表述。

题目

简述奥斯丁对“命令”的表述。


相似考题
更多“简述奥斯丁对“命令”的表述。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方法和影响。


    参考答案:

    奥斯丁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总的观点,集中表现在他强调法理学应当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以实在法所涉及的范围为研究范围,特别是以成熟的实在法法的体系中所蕴涵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等为研究对象和范围。奥斯丁创建了近代法理学,系统地阐述了他所确定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他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提供一种奠基性的学说,为学科的法理学贡献一个初始化的架构。


  • 第2题:

    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参考答案:

    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第一,上帝之法,第二,实在法,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第四,比喻性的法律。
    (1)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
    (3)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奥斯丁称它们是隐喻性的法律,或仅仅隐喻性的法律。


  • 第3题:

    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颁布的命令;汉斯·凯尔森则认为,法的存在并不以立法者意志的存在为条件,法律并非命令;哈特则主张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无法将法律与抢匪的命令区别开来。请结合法律的规范性与强制性,说明法律与命令的异同。


    上帝之法;实在法;实在道德;比喻性的法律

  • 第4题:

    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参考答案:

    (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
    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
    (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则。
    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三个缺点:
    1.不确定性
    2.静态性
    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
    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
    1.所有规则得到人们的遵守;
    2.第二性规则,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 第5题:

    关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

    B.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

    C.命令包括法律和偶然的命令两类

    D.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


    参考答案:A, B, 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