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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参考答案:

    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过错主义、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1)过错主义。所谓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夫妻关系存续中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诉请离婚的依据。过错的理由由法律规定,一般包括通奸、重婚、遗弃、谋害、酗酒、吸毒、犯罪等。由于这些过错行为致使对方无法与之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造成婚姻关系解除的责任在于过错一方,故又称为有责主义的离婚立法原则。(2)目的主义。所谓目的主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目的难以达到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另一方可以诉请离婚。这些客观原因包括:一方有恶疾、一方有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不能人道、一方失踪达一定年限等。(3)破裂主义。所谓破裂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得以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我国现行法律称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破裂主义总的精神在于,不问离婚原因和理由,只看婚姻关系或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只要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了,就应当准许离婚。但是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情况比较复杂。裁判离婚的原则虽可以分为三种,但在一个国家中单纯适用一个原则的情况并不多。很多国家往往是把三个原则中的两个甚至三个综合在一起适用。


  • 第2题:

    简述教育立法的含义和原则。


    参考答案:概念教育法律的制定,就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的形式和手段把国家的教育政策和人民的教育意愿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原则(1)方向性原则。我国教育立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还要保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保证社会主义建设所需人才的培养,保证国家教育目的的实现。(2)实事求是原则。教育法律制定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充分认识到我国社会、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使教育法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而且是切实可行的。(3)民主性原则。教育法律的草案应尽可能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尤其是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法律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原则性是指一切法律所特有的确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国家强制性等,不能体现原则性即丧失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但在制定教育法律时也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灵活性是实现原则性的具体措施和手段。(5)稳定性与适时调整相统一的原则。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是一种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它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当然,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必须相应变化,不断进行法律的修正、废止或制定新的法律。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使法律不致随意中断。

  • 第3题:

    简述教育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2)民主性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4)稳定连贯性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6)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的原则

  • 第4题:

    简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参考答案: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密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
    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替换。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 第5题:

    简述行政立法的原则。
    (1)以人民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重的原则;
    (2)依法立法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
    (4)科学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