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乙、丙三人策划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三人每人公司取了一个名称,()可以采用。A.北京红基发展公司B.北京万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C.北京和杏房地产中心D.中国和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题目

公民甲、乙、丙三人策划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三人每人公司取了一个名称,()可以采用。

A.北京红基发展公司

B.北京万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C.北京和杏房地产中心

D.中国和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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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行为,所得数额较大,并由甲、乙、丙三人平分,则对于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集资诈骗罪

    B.成立单位犯罪

    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
    参见《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31条。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


    答案:错
    解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C、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C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案例中丙某应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欲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在筹备过程中甲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购买设备若干台。后来因意见不合,三人决定不再设立。B公司向甲乙丙三人请求支付设备款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B公司只能请求甲一人承担
    B.B公司只能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
    C. B公司可以要求甲承担,也可以要求乙或者丙承担,也可以要求气人共同承担
    D.如果B公司要求甲承担,甲支付款项后,可请求乙丙二人分担


    答案: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本题C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可知,D项正确。

  • 第5题:

    甲、乙等6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乙与丙订立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丙为名义股东,丙自身不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情况良好,乙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与丙达成合意终止双方的代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乙出示其与丙订立的代持股协议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B.乙出示丙同意终止代持股协议的书面证明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C.取得丙和A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乙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D.未经A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乙无权请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答案:D
    解析: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