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题目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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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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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
    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
    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 第2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和“优先受偿”?

    (3)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答案:
    解析:
    (1)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②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④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2)“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押权实现条件的成就情形等。“优先受偿”是指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到清偿。

    (3)抵押合同在未经登记时的效力应作如下认定:

    ①不论是动产抵押合同还是不动产抵押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抵押合同本身并不需要登记,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②对于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以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但该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汽车设立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汽车发生故障,甲将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汽车修好后,甲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遂将汽车扣留。
    问:(1)乙是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
    (2)修理厂扣留汽车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取得。因为即使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合法。因为甲在汽车修好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依法取得该汽车的留置权。

  • 第4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
    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
    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 第5题:

    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抵押权有效存在
    B.债务人给付迟延
    C.债权人主张权利
    D.抵押人同意实现抵押权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抵押权只要是有效的,当债务人给付迟延时,抵押权人即有权实现其抵押权,无需抵押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债权人先主张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