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实施后,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1)暂停执行程序。暂缓执行后,执行机构不得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得再为新的执行行为。
(2)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暂缓执行前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失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非经执行机构裁定解除,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
(3)有条件地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间内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执行程序完结。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除非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否则执行机构可以恢复执行,继续原来的执行程序。
第1题:
简述物权的效力
第2题:
简述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概念及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第3题:
第4题:
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5题:
简述有效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