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中国主张()
A.适用事物管理地法
B.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C.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D.法律对此未做出规定
第1题:
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是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原则。
第2题:
第3题: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第4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A.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B.管理地法
C.本人本国法
D.管理人本国法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