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 D.意外事件

题目
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
D.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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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2题: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识错误的认定。 A项,甲的表演行为充斥着风险,但作为马戏表演是被法律所容许的,甲只要遵循安全表演的规则行为,对结果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例中,甲无法预料到乙的身体突然移动,无法再控制飞出去的刀使其改变方向,所以对乙的死亡,甲在客观上不可归责,主观上也不可归责,属于意外事件。故A项正确。
    B项,甲推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因为故意伤害罪以轻伤害结果作为起刑点,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轻伤害以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意图给对方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或者肉体疼痛而殴打对方的,不是伤害故意。如果轻微斗殴导致对方死亡的,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错误。
    C项,从高空往楼下空地抛物前,行为人甲预料到危险的存在,观察一番后,轻信了自己“楼下无人”的判断,却没有料到视野有死角,将自己没有看到的小孩砸死。甲对小孩的死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
    D项,甲其实并没有打击错误,只是拿错了计划中的工具,这在刑法中不值得探讨,因为不会影响人们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所以本项的结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是正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

  • 第3题:

    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解析: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同犯罪形态。本案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有明确分工,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选项说法正确。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共同犯罪形态。故意杀人罪是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因此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B选项说法错误。在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以分工为次要标准。本案中以甲作为教唆犯,乙作为实行犯在杀害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C选项说法正确。丙作为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为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

  • 第4题:

    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位乘客(偷得一部手机)时,遭到反扒民警丁某、胡某和竹某的抓捕。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竹某对其抓捕时,在难以逃跑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竹某身上乱刺,竹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C.甲、乙和丙都构成抢劫罪
    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但甲、乙和丙没有共同的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和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

  • 第5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
    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 第6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

  • 第7题:

    (2006年真题)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的分类看,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对构成该犯罪法律上是否有主体数量上的限制为标准分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题目所述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上看,教唆犯一般情况下是主犯,但被教唆犯罪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至于帮助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从犯.题中甲是教唆犯,乙是被教唆实施故意杀人,故甲、乙都是主犯,而丙只提供一把匕首,是帮助犯、从犯.对本题中所考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还应该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中行为的种类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但不是一一对应相应的共犯类型,共犯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因此要注意它们间的相互交叉相互联系.

  • 第8题: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甲、乙与丙素有仇隙,一日,甲持刀追杀丙,丙快逃脱时,乙正好在路边目睹,便暗中将丙绊倒。甲趁丙摔倒,上前将其砍伤。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多选题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真题]
    A

    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

    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

    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

    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正确答案: D,A
    解析: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是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A项,甲作为马戏团演员,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但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致其被飞刀扎死是甲无法预见的情形,甲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故应属于意外事件
    B项,甲、乙在路边争执,甲并没有伤害乙的故意,但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乙被路过车辆轧死而没有预见,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甲见楼下没人后向楼下扔木板,可见其预见到了其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因此不属于意外事件。甲仅是看了一下楼下而未采取其他确认楼下无人的行为,甲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损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D项,方法错误(即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不属于方法错误。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

    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

    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具有伤害丙的故意,不具有伤害乙的故意,所以对丙是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乙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B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甲并没有误把乙当做丙,不属于对象错误的范畴。
    C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如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对于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项,乙虽然与甲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但由于最终未能伤害丙,反而伤害了乙自己,乙的行为并未对其他人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因此不可能成立既遂。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0年真题]
    A

    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

    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

    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新的犯罪,就不属于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的是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实施完毕之后二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甲产生故意伤害丙的故意和行为,但乙明确反对,二人对此没有形成共同故意。甲此时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二人原定共同犯罪的范围,属于个人单独犯罪。乙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及其结果不用负责犯罪中止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乙对此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乙明确叫甲停车不成立犯罪中止。

  • 第13题: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 第14题:

    甲将乙打晕后拖入水中,以为乙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丙将乙救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 第15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入一户人家室内,乙进入发现没有值钱的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事前并无同谋,但同时向仇人丙开枪,丙中枪死亡,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甲、乙共谋,相互串通骗取同乡丙钱财,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中乙属于实行过限,过限的强奸行为由乙单独承担;入户盗窃未遂的,构成盗窃罪。B项中,甲、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甲、乙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只限于故意犯罪,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D项正确。

  • 第16题:

    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
    D.意外事件

    答案:A,C,D
    解析:
    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罪犯。

  • 第17题:

    甲、乙在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
    D.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

  • 第18题:

    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详解】依照《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其与拐卖妇女罪的区别是:首先,拐卖妇女罪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出卖等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只有收买一种行为。其次,拐卖妇女罪以出卖妇女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要求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在本案中,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故向其表达了丙欲收买妇女的意愿,由于该行为并没有超出收买的范围,故不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共犯。与该情形不同的是:如果收买人教唆没有拐卖故意的人拐卖妇女,则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因此B错误,ACD正确。

  • 第19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甲依法配置猎枪,某日乙向甲借枪,甲问干什么用,乙说因与丙有仇,又打不过丙,所以借枪杀丙,甲碍于情面,将猎枪借与乙,乙持猎枪将丙杀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 B、甲构成乙的共犯
    •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D、甲无杀死丙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以伤害故意、乙以杀人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由于二人主观故意不同,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B

    乙误认为路边的皮包是他人遗失的,明知真相(皮包是丙的)的甲教唆乙将皮包拿走,甲和乙构成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另外构成盗窃罪

    C

    甲绑架丙的儿子后向丙勒索巨额财物,得知丙报警后,打算杀死丙的儿子。甲向好友乙述说要杀死丙的儿子的想法,乙遂帮忙掐死了丙的儿子,乙构成绑架罪,适用“杀死被绑架人”的法定刑

    D

    乙教唆甲实施抢劫,但甲实施抢劫时,刚好路过的乙发现被劫持者是自己的邻居,遂劝说甲停手,甲不从,将乙打昏后劫得财物,甲成立犯罪既遂,乙成立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二人主观故意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B项,甲教唆乙实施侵占行为,二人在侵占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是利用不知情的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另外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项,在结合犯的情形,承继人只对后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即乙只成立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D项,乙的劝阻行为并未消除先前教唆行为所引起的因果力,不成立有效的中止,而属于犯罪既遂。

  • 第24题:

    多选题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B两项,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使丙受轻伤的行为应认定为片面共同正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是,由于乙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乙是共同正犯,乙在丙昏迷的状态下取走丙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CD两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乙二人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择一重罪论处。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