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 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

题目
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
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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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张某将走私的小轿车低价转让给甲公司

    B.6岁的丫丫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00元的钢笔

    C.张某用刀威胁李某,在此情况下,李某借款10万元给张某

    D.国有企业厂长王某恶意串通公民李某,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给李某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第2题:

    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
    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 第3题:

    (2015年)张某为某服装厂安全主管,王某为某食品厂安全主管,李某为某炼钢厂安全主管,赵某为某建筑公司安全主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上述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的是()。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赵某

    答案:C
    解析: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4题:

    2010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薄,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10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①通报
    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第5题:

    甲厂采购员李某要买十吨钢材,张某知道陈某所在单位乙厂有多余钢材要出售,张某即牵线使李某和陈某洽谈成交。张某是()。

    • A、居间人
    • B、传达人
    • C、代理人
    • D、中证人

    正确答案:A

  • 第6题:

    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成立的是哪一或者哪些选项?()

    • 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
    • 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 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 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A,B,D

  • 第7题:

    单选题
    李某原是某机械厂厂长,后调到同级的公司当经理,李某完成的社会流动是()
    A

    自由流动

    B

    垂直流动

    C

    水平流动

    D

    代际流动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

    厂长王某恶意串通财务科科长李某,将企业资金转移到其个人账户

    B

    6岁的月月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00元的化妆品

    C

    张某用刀威胁李某,在此情况下,李某为张某的借款出具了担保函

    D

    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低价转让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根据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选项D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 第9题:

    问答题
    某年3月,甲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本厂与乙厂签订一份由甲厂供应乙厂500吨某产品的合同。同年4月,王某固车祸身亡。李某担任甲厂厂长。4月底,乙厂依约到甲厂提货,李某则以合同系王某所签,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问:李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张某为某服装厂安全主管,王某为某食品厂安全主管,李某为某炼钢厂安全主管,赵某为某建筑公司安全主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上述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的是:(   )。
    A

    张某

    B

    王某

    C

    李某

    D

    赵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欲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张某出资3万元、王某、李某各自出资2万元。在筹备的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张某便动员刘某支援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出资可以,但是承担有限责任并参加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商议,对刘某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某不得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后来该合伙企业起名为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两年后,刘某了解到美味食品厂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欠下债务5万元,就提出要求抽出其2万元,张某、王某、李某同意其退出盈余分配,但是因资金紧张,将美味食品厂中的价值2万元的食品制品交给刘某,刘某同意。又过了一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积压,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A

    该约定无效,应当由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共同经营和管理,民事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

    B

    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张某、王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该约定有效,应由张某一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民事责任由张某一人承担

    D

    该约定部分有效,应当由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

    该约定有效,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责任


    正确答案: E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张某、王某、李某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这个约定部分有效,也就是说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有效,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无效。

  • 第12题:

    多选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何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行政诉讼()
    A

    张某被李某殴伤,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处罚,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B

    张某被李某殴伤,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处罚,李某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张某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C

    A厂与B厂签订购销合同,后A厂因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厂对环保局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厂则因A厂违约提起民事诉讼

    D

    张某被李某殴伤,公安机关对李某做出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轻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则认为处罚太重也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6项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A项中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不以民事诉讼的结果为依据,所以不应中止诉讼。B项应中止诉讼,因为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将发生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的问题,即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C项不应中止诉讼,因为该案中行政案件审理也不以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D不应中止诉讼,此时作为对同一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 第13题:

    甲开关厂是国企,具有法人资格。2006年8月10日,甲开关厂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某民营企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06年12月10日,甲开关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同月25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嫌疑为由逮捕。2007年3月5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开关厂偿还欠款及利息。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借款事实。该民营企业提出调解方案,李某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当法院依该民营企业的申请强制执行时,甲开关厂提出异议,称李某已被罢免,已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以上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李某还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先前的罢免是无效的

    B.李某已经被逮捕,是犯罪分子,他签字的调解书对甲开关厂不具有效力

    C.该调解书对甲开关厂不具有效力,因为甲开关厂未在调解书上签字

    D.该调解书对甲开关厂具有效力,但甲开关厂可以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防爆电机厂翻砂工小李发现钢包裂缝,将此事向车间主任王某进行了汇报,王某即向主管生产厂长李某进行了汇报,李某即向厂长赵某报告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此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 )。

    A.由车间主任王某负责
    B.由主管生产厂长李某负责
    C.由翻砂工小李负责
    D.由厂长赵某负责

    答案:D
    解析: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厂长赵某)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第15题:

    张某为某服装厂安全主管,王某为某食品厂安全主管,李某为某炼钢厂安全主管,赵某为某建筑公司安全主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上述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的是( )。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赵某

    答案:C
    解析: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 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16题:

    李某原是某机械厂厂长,后调到同级的公司当经理,李某完成的社会流动是()

    • A、自由流动
    • B、垂直流动
    • C、水平流动
    • D、代际流动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应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到甲厂执行时,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执行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在本案中,关于王某和李某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B、王某和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 C、王某和李某构成共犯
    • D、王某和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欲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张某出资3万元、王某、李某各自出资2万元。在筹备的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张某便动员刘某支援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出资可以,但是承担有限责任并参加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商议,对刘某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某不得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后来该合伙企业起名为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两年后,刘某了解到美味食品厂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欠下债务5万元,就提出要求抽出其2万元,张某、王某、李某同意其退出盈余分配,但是因资金紧张,将美味食品厂中的价值2万元的食品制品交给刘某,刘某同意。又过了一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积压,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积累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

    •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 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 C、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 D、由合伙企业所有
    • E、由张某、王某、李某共有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单选题
    某国有工厂管理层由厂长王某、主管安全副厂长李某、主管经营的副厂长赵某、财务总监钱某组成,则该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人员应是()。
    A

    王某

    B

    李某

    C

    赵某

    D

    钱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10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薄,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10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①通报
    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防爆电机厂发现翻砂工小李发现钢包裂缝,将此事向车间主任王某进行了汇报,王某即向主管生产的厂长李某进行了汇报,李某即向厂长赵某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此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 )。
    A

    由车间主任王某负责

    B

    由主管生产厂长李某负责

    C

    由翻砂工小李负责

    D

    由厂长赵某负责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欲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张某出资3万元、王某、李某各自出资2万元。在筹备的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张某便动员刘某支援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出资可以,但是承担有限责任并参加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商议,对刘某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某不得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后来该合伙企业起名为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两年后,刘某了解到美味食品厂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欠下债务5万元,就提出要求抽出其2万元,张某、王某、李某同意其退出盈余分配,但是因资金紧张,将美味食品厂中的价值2万元的食品制品交给刘某,刘某同意。又过了一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积压,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

    应当以美味食品厂为被告

    B

    应当以张某为被告

    C

    应当以张某、王某、李某为共同的被告

    D

    应当以张某、王某、李某、刘某为共同的被告

    E

    合伙人可以推举张某为诉讼代表人


    正确答案: E,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债权人张某应当以美味食品厂为被告。

  • 第23题:

    多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欲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张某出资3万元、王某、李某各自出资2万元。在筹备的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张某便动员刘某支援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出资可以,但是承担有限责任并参加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商议,对刘某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某不得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后来该合伙企业起名为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两年后,刘某了解到美味食品厂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欠下债务5万元,就提出要求抽出其2万元,张某、王某、李某同意其退出盈余分配,但是因资金紧张,将美味食品厂中的价值2万元的食品制品交给刘某,刘某同意。又过了一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积压,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在刘某没有抽出出资前,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美味食品厂的名义向债权人王某借款10万元,在刘某抽出出资后,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王某可以如何追偿债务()?
    A

    可以请求张某一人偿还10万元,不能向王某、李某、刘某请求偿还

    B

    可以请求刘某一人偿还10万元

    C

    可以请求张某、王某、李某、刘某按照出资比例偿还

    D

    可以请求王某或李某偿还10万元

    E

    可以请求张某偿还10万


    正确答案: D,E
    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刘某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价值2万元食品制品,对合伙企业承担2万元的责任。所以B是错误的。本案中,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可以向张某、王某、李某三人中的任何一个请求偿还全部债务。如果请求张某一人偿还全部债务,张某清偿的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可以向王某、李某、刘某请求偿还。所以,A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但是王某不能请求张某、王某、李某、刘某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因为刘某是有限合伙人,如果按照出资比例清偿,刘某清偿的数额就超过了其所应承担的2万元的数额。所以C是错误的。

  • 第24题:

    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欲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张某出资3万元、王某、李某各自出资2万元。在筹备的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张某便动员刘某支援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出资可以,但是承担有限责任并参加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商议,对刘某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某不得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后来该合伙企业起名为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两年后,刘某了解到美味食品厂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欠下债务5万元,就提出要求抽出其2万元,张某、王某、李某同意其退出盈余分配,但是因资金紧张,将美味食品厂中的价值2万元的食品制品交给刘某,刘某同意。又过了一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积压,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积累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
    A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B

    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

    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D

    由合伙企业所有

    E

    由张某、王某、李某共有


    正确答案: B
    解析: 合伙企业的积累财产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