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广州市的公交车上扒窃,窃得一个钱包,内装80元钱和一张银联卡。杨某又很快到商场将银联卡中的520元钱消费掉500元。下列选项中对杨某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 ) A.杨某不构成犯罪 B.杨某只构成盗窃罪 C.杨某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杨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题目
杨某在广州市的公交车上扒窃,窃得一个钱包,内装80元钱和一张银联卡。杨某又很快到商场将银联卡中的520元钱消费掉500元。下列选项中对杨某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 )
A.杨某不构成犯罪
B.杨某只构成盗窃罪
C.杨某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杨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考题
更多“杨某在广州市的公交车上扒窃,窃得一个钱包,内装80元钱和一张银联卡。杨某又很快到商场将银联卡中的520元钱消费掉500元。下列选项中对杨某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 ) ”相关问题
  • 第1题:

    被告人杨某原在某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当初约定月薪1000元,年底时一次付清。但到年底时该私营企业老板想赖账,便以杨某在工作中损坏了企业的一台机器应当予以赔偿为由,主张两相抵销,拒绝向杨某支付工钱。事实上,对于机器的损坏杨某并无过错。杨某气愤之余,将老板的儿子绑架,并在老板家门上留下字条:两天内拿工钱来换孩子,否则怒不客气。老板害怕儿子受到伤害,当天一见字条便乖乖地拿了一年的工钱到杨某指定的地点来换孩子。杨某看到自己的办法奏效甚快,感到这是一个生财的好路子。于是不再满足于仅仅拿到一年打工的那点工钱,在老板将工钱交给自己后,又提出再拿5万元来才能换回孩子,并威胁老板说不许报案,否则再也见不到儿子。老板佯装遵命,偷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老板提了钱来换孩子时公安机关事先潜伏在现场周围,一举将杨某抓获。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杨某拿到工钱后就将老板的儿子交还而没有提出再拿5万元的要求,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根据本案案情,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3.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对老板的儿子有殴打行为,则对杨某的行为又当如何定罪处罚?

    4.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出于良知,将老板的儿子放回,则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为什么?

    5.在题4所述情形下,对杨某有哪些法定或者酌定处罚情节?


    正确答案:
    1.如果杨某拿到工钱后就将老板的儿子交还而没有提出再拿5万元的要求,则杨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虽然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杨某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老板向自己支付工钱,但其采用绑架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讨回自己债权的方式却是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故虽然杨某实施绑架行为是出于合法的动机,但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2.对杨某的行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虽然杨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初并非出于勒索财物之目的而是出于讨债的目的,但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杨某产生了这一新的犯罪动机,这样,杨某基于同一行为,先后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动机,表面上符合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刑法条文,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由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内容比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丰富,即绑架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却没有这样的要求,两罪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非法拘禁罪被绑架罪吸收。故对杨某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如果杨某对老板的儿子有殴打行为,对杨某仍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罚,但是殴打被绑架人这一事实应当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从重处罚。
    4.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过程,则是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而所谓犯罪完成,也即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成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状态。对于绑架罪而言,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完成就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故在杨某实施绑架行为后,其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构成既遂,在此之后是不可能发生犯罪中止的。
    5.杨某出于良知主动将老板的儿子放回,应当看作是犯罪后及时悔悟的一种积极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种酌定情节考虑,从轻处罚。

  • 第2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A.走私罪B.行贿罪C.受贿罪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A
    依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 第3题:

    杨某故意杀害钱某一案,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

    A.钱某的父亲

    B.钱某的女儿

    C.钱某的堂哥

    D.钱某的岳父


    正确答案:AB
    考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题钱某的父亲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钱某的女儿也是近亲属,也可以委托,但堂哥和岳父都不属于近亲属,不可以委托,因此,本题选AB。

  • 第4题:

    某日,张某驾驶大货车将行人杨某撞成二级伤残,该案中不是赔偿权利人的是( )。

    A、杨某的妻子(因病致残,无劳动能力)

    B、杨某的母亲(67岁)

    C、杨某的女儿(某高中学生,18周岁)

    D、杨某


    参考答案:C

  • 第5题:

    (201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
    B.李某种植果树
    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
    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答案:C
    解析:
    选项 ABD :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

  • 第6题:

    某物业服务公司登记了业主杨某的电话号码。物业公司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的是( )

    A、杨某房屋煤气管道未经检测,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燃气公司
    B、杨某的房屋尚未装修,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某装修公司
    C、杨某停在小区内的轿车阻挡了刘某开车出行,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刘某
    D、楼上邻居装修试验卫生间是否漏水,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楼上邻居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正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该项中,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燃气公司,便于燃气公司及时联系杨某,尽快完成燃气管道检测、养护工作,以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B项错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但是房屋装修是业主的个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电话号码告知装修公司,《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权利,擅自告知的行为可能会对业主生活造成骚扰。
    C项正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将杨某电话告知刘某,便于疏导小区交通状况,也是物业履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秩序职责的体现。
    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该项中,杨某与楼上邻居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如果楼上邻居房屋漏水,可能会造成杨某损失,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邻居,便于减少损失,沟通邻里关系。

  • 第7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8题:

    杨某于2007年1月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其信用档案包括()

    • A、杨某的基本情况
    • B、杨某的业绩
    • C、杨某的不良行为
    • D、杨某的银行信用记录
    • E、杨某的良好行为

    正确答案:A,B,C,E

  • 第9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

    • A、走私罪
    • B、行贿罪
    • C、受贿罪
    • 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陈某拾得一个钱包

    B

    李某种植果树

    C

    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

    D

    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杨某在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时出现了图像不稳的现象,杨某在未告知家电商场的情况下,私自将该电视拿到一私人修理点进行维修,经修理后,图像不稳现象消失。但是三天以后,该电视音像全无。后发现是杨某的闭路天线故障。杨某遂与家电商场和生产厂商交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生产厂商可以以该店是在进入市场之前不存在缺陷抗辩

    B

    电器商场和生产厂商可以以杨某未在其指定的修理点维修为由,拒绝再承担“三包”责任

    C

    电器商场和生产厂商对杨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盖损害是杨某自己造成的,杨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孙某在当地农贸市场临时贩卖西瓜,当地工商局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孙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杨某将孙某未卖完的西瓜全部扣押,且将孙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杨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

    杨某扣押孙某西瓜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C

    杨某向孙某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D

    杨某个人应当就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第 60 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D
    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 第14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15题:

    杨某14岁,杨某父亲的好友何某非常喜欢杨某,赠与杨某高档自行车一辆,价值l400元,并同其签了赠与协议。下列关于该赠与行为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赠与行为无效

    B.赠与行为须经杨某的父母追认才能有效

    C.赠与行为可由杨某的父母请求撤销

    D.赠与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D
    《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第16题:

    著名学者钱某去世15年后,某拍卖公司欲将其生前私人信件拍卖,复印若干信件片段进行宣传。钱某之妻杨某极力反对,认为拍卖私人信件有悖公序良俗。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拍卖公司侵害了钱某的隐私
    B.拍卖公司侵害了杨某的著作权
    C.信件所有人对信件享有展览权与转让权
    D.杨某无权向买卖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D
    解析:
    考点:侵害人格权
    讲解:私人信件为个人话语之表达,属于宪法保障的通信秘密的范畴,为个人隐私之载体。拍卖公司擅自复印钱某信件进行宣传,侵害了钱某的隐私,故A项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披露、拍卖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拍卖公司非法披露钱某隐私,给杨某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钱某是其书信的作者,对其书信享有著作权。在钱某去世后,杨某作为钱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钱某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拍卖公司擅自复印钱某信件进行宣传,侵害了杨某享有的著作权,故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本题中,私人信件属于类似美术作品的作品,其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当然也享有转让权,故C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信件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展览权与转让权不得侵害信件作者与其他人的隐私等相关权益。

  • 第17题:

    钱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窃得180元钱;一周后进入一户居民家行窃,得款560元;又过了三周,钱某将他人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偷走,二十分钟后被警察抓获,电动车价值2,100元,钱某交代了三次盗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钱某的处理方法是:( )
    A.只定一个盗窃罪
    B.定三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C.前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对第三次盗窃行为按犯罪处理
    D.三次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答案:A,D
    解析:
    我国对法院判决生效前发现的同种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

  • 第18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19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崔某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 B、杨某的行为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 C、孙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的违法行为
    • D、对于崔某、杨某、孙某均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20题:

    张某不慎掉人路旁河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D、无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多选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崔某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B

    杨某的行为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C

    孙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的违法行为

    D

    对于崔某、杨某、孙某均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杨某(男,17岁,中学生)2006年10月20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等候一个同学。该校高中三年级学生龙某和另一个同学从杨某身边走过,龙某故意撞杨某一下,杨某没言语,只是瞪了他们一眼,龙某返身询问到:“你看什么?”说着打了杨某一耳光,同时龙某的同伙七人蜂拥而上,用拳头和书包打杨某,杨某用两手抱住脑袋往后退,其中一个学生一拳打在杨某胸部,另几个人又追打过去,这时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正扎中龙某的颈部,造成龙某颈部动脉断裂,杨某等将龙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杨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杨某面对几个人的追打,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或者,不能针对第三人;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杨某造成了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显然过当,应当负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杨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是未成年人,又具有积极抢救和自首等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
    A

    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

    B

    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C

    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D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两项,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给张某的硫酸铜虽然不会致命,但是有造成伤害的危险,而且钱某明知张某要用这个毒药去伤害他人,对于被害人的受伤是存在放任的故意的,因为钱某存在被威胁的情形,所以构成胁从犯
    CD两项,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