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结婚后一直对其妻葛某不满,后因葛某怀孕并生了一女婴而矛盾激化。一日,趁葛某不在家时将其父亲藏于家中的一瓶保健液当作毒药放置于葛某经常饮用的咖啡杯之中,希望将葛某毒死,后葛某饮用。则张某的行为() A.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负刑事责任 B.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迷信犯,不应负刑事责任 C.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 D.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题目
张某自结婚后一直对其妻葛某不满,后因葛某怀孕并生了一女婴而矛盾激化。一日,趁葛某不在家时将其父亲藏于家中的一瓶保健液当作毒药放置于葛某经常饮用的咖啡杯之中,希望将葛某毒死,后葛某饮用。则张某的行为()

A.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负刑事责任
B.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迷信犯,不应负刑事责任
C.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
D.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中张某有杀人的故意,而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因为将保健液误认为毒药才未得逞,属于工具认识错误,仍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AC。张某不属于迷信犯,迷信犯是指采用的方法无论如何都不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
更多“张某自结婚后一直对其妻葛某不满,后因葛某怀孕并生了一女婴而矛盾激化。一日,趁葛某不在家时将其父亲藏于家中的一瓶保健液当作毒药放置于葛某经常饮用的咖啡杯之中,希望将葛某毒死,后葛某饮用。则张某的行为()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2008年试卷二第75题)

    A.李某抢劫案,原判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巳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正确答案:ABD

  • 第2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A,B,D
    解析:
    【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A项中,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符合第1项的规定;B项中,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符合第3项的规定;D项中,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ABD正确。C项中,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C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D。

  • 第4题:

    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A:吕某与方某是夫妻,方某在某国家机关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吕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
    B:葛大为葛二的结拜兄弟,葛大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受命办理涉及葛二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葛大必须回避
    C:董小为董老之女,董老为某行政机关处长,则董小不能担任该处的会计
    D:杨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车田苗族自治乡人氏,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车田苗族自治乡乡长

    答案:B,C,D
    解析: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1)任职回避,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选项中司下面还有局、处、科,副司长的妻子在该司中任职,不见得两人就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故A项不选,C项应选。(2)公务回避也叫执行公务回避,B选项中的结拜兄弟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故B项应选。(3)原籍回避也叫地域回避,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 第5题:

    共用题干

    葛某在某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葛某送了5万元的好处费。葛某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事。某乙见事没办成,便要求葛某返回好处费,葛某拒不返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其行贿。对葛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敲诈勒索罪
    B: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D:受贿罪

    答案:D
    解析:
    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

  • 第6题:

    上清乡夏河村村民纪某因妻子被村民葛某调戏,与葛某发生争执,用自制手枪将葛某打死。纪某回家换掉血衣,逃入附近的深山。经县公安局组织警力追捕,将纪某抓获。该涉嫌杀人案勘验、检查应重点提取的痕迹、物品有( )。

    A.现场遗留的纪某和死者葛某的鞋印
    B.纪某留在犯罪现场的弹壳
    C.死者葛某调戏纪某妻子时留下的唾液
    D.纪某脱换在家中的血衣

    答案:A,B,D
    解析: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根据题干可知,ABD项都属于涉嫌杀人案件有关的物品。因此选择ABD项。

  • 第7题:

    司机葛某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去控制,于是车冲向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7小时。葛某的行为是()。

    • A、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 B、交通肇事罪
    • C、毁坏公私财物罪
    •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D

  • 第8题:

    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 B、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 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
    • 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掌上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妥当。因为持票人对其所有前手都有追索权,并不受汇票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之限制。

  • 第10题:

    高某,蒯某,于某是雪夜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事实上,高某是代亲戚景某持股,双方签有代持股协议,高某被记载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蒯某的真实姓名为吴某,其借用朋友蒯某的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2012年2月,于某将股权转让给好友葛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高某与景某的代持股协议无效
    • B、被冒充的蒯某对雪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葛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多选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

    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

    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

    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

    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

    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正确答案: B,E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刘某路过某建筑工地,被路旁石堆上突然滚落的石块砸中,刘某受伤,经查,该石堆为某建筑公司放置,由其员工葛某负责看管,葛某当日值班时并未检查石堆是否用苫布盖好,而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关于刘某所受伤害的责任承担及堆放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

    应由建筑公司和葛某承担连带责任

    C

    应由刘某承担举证责任

    D

    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葛某携款外出做生意。途中,葛某所搭乘的私人货船遇暴风雨翻船沉没。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葛某死亡的,依法应在()。

    A.危难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B.危难发生次日起满两年

    C.危难发生之日起满四年

    D.危难发生次日起满四年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共用题干

    歌星葛某,自1999年起,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偷税500多万元,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构成以下何种犯罪?
    A:逃避追缴欠税罪
    B:故意伤害罪
    C:抗税罪
    D:逃税罪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歌星葛某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逃税500多万元,构成逃税罪。依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的行为又构成抗税罪.应数罪并罚。抗税只造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行为人先将自己持有的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伪造,而后又出售其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刑法》第206条,由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该罪,伪造与出售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

  • 第15题:

    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汪某意图杀害赵某,途中因想起赵某往日对其的恩惠而在到赵某家之前返回,但实际上赵某当时根本不在家
    B:张某意欲奸淫某女,因该女正值经期,张某误认为不能在女性经期实施性行为而中断奸淫行为
    C:李某意图颠覆火车,在车轨上放置巨石后又自动将巨石搬离车轨从而避免了火车的倾覆
    D:葛某在窃取了邱某的电脑后,因害怕法律制裁而在邱某尚未发觉前悄悄将电脑返还

    答案:B,C,D
    解析:
    A项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还有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放弃,属自愿放弃。而B项则不符这一特性,是张某认为实施性行为客观上不能。C选项为危险犯既遂,结果犯的中止。D项犯罪已经既遂,恢复原状也不成立犯罪中止,属悔罪行为。

  • 第16题:

    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是:

    A:肖某在某个体商店中连喝带抽,临走还要拿一条香烟,老板稍有不满,肖某便将其货柜砸烂
    B:孙某在列车中偶然将窗外掠过的一树影看作有人跳车,遂急忙拉下紧急制动信号闸,造成火车无故停车达15分钟
    C:陈某怀疑葛某与自己丈夫有染,在葛某下班的路上拦截、追逐并辱骂葛某,情节十分恶劣
    D:马某在饭馆喝醉了酒,在大街上任意殴打他人,并将3个老人推倒致其骨折

    答案:A,C,D
    解析: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A、C、D项分别属于《刑法》第293条第(一)~(三)项的情形。

  • 第17题:

    下列各选项的情形中,分析正确的 是:( )
    A.张某将丁某骗至一处空房内,将丁某进行捆绑,然后向丁某的母亲要5万元赎人钱,在发现丁某的母亲报案后,张某到空房内将丁某杀死,并将丁某的尸体抛入井内。对张某只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B.警察宋某在对犯罪嫌疑人葛某进行审讯过程中,将葛某打成重伤。对宋某只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
    C.胡某在进入一家小卖部盗窃的过程中,被主人张某发现,胡某将张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对胡某只应按照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D.王某以20,000元钱购买一名被拐卖的妇女廖某,准备作为自己的媳妇,廖某不从,王某整日监督廖某,不让廖某出家门。对王某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B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 269条的规定,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或者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C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又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不正确。

  • 第18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 第19题:

    葛某是县城一家小型企业的中层干部,收入不多,烦事不少。每当葛某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回家后就对继女小青(10周岁)打骂。小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

    • A、向葛某的单位反映
    • B、向公安机关报案
    • C、向人民法院起诉
    • D、向当地居民委员会反映

    正确答案:A,B,C,D

  • 第20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掌上电脑公司具有票据权利。因为虽然该票据含有缺陷,但掌上电脑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而享有票据权利。

  • 第21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能够暂时拒绝付款。因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款项。

  • 第22题:

    单选题
    葛某携款外出做生意。途中,葛某所搭乘的私人货船遇暴风雨翻船沉没。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葛某死亡的,依法应在()。
    A

    危难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B

    危难发生次日起满两年

    C

    危难发生之日起满四年

    D

    危难发生次日起满四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B项,《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尽管邮寄送达的回证没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着该送达就无效,该项的表达过于绝对。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委托送达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学校等机构代为行使送达权。
    D项,《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