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开始由二人共同居住,现二人决定分割。下列就共有物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A:二人首先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 B: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房子中间夹一道隔板一人一半 C:二人可以协商拍卖该房屋并就价款分割 D:如果折价出让该房屋,其中一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题目
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开始由二人共同居住,现二人决定分割。下列就共有物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首先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
B: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房子中间夹一道隔板一人一半
C:二人可以协商拍卖该房屋并就价款分割
D:如果折价出让该房屋,其中一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D
解析: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共有物的分割遵循如下规则: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能进行实物分割的进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的对价款分割。《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B项属于分割会造成价值减损,因此不选。D项是折价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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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 )

    A.甲、乙二人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处门市房,约定按出资比例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座旅馆,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都没有证据

    C.甲、乙、丙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生活用房

    D.甲、乙的父亲去世遗留财产6万元,甲、乙均可依法继承遗产但尚未分割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
    A项属于按份共有情形,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财产等。据此,CD是正确答案。《民法通则解释》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B项不当选。

  • 第2题:

    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

    B.甲对丙负责赔偿

    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解析」这套住房属于按份共有。共有财产对外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为按份责任。

  • 第3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A.甲、乙、丙各出资3万元买断一工厂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C.甲、乙二人系夫妻,对于夫妻财产,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D.甲、乙、丙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生活用房一栋


    正确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选C项。其余选项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男女同居关系或者遗产分配前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都属于按份共有。

  • 第4题: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6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规模不大,二人决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而不再另设董事会,由乙担任财务负责人,此外,他们又聘请了丙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

    A、甲

    B、乙

    C、丙


    参考答案:C

  • 第5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着在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二人共有一栋房屋,由二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倒塌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该损害应由( )。

    A.甲乙二人连带赔偿

    B.甲单独赔偿

    C.甲乙二人按比例赔偿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B

  • 第6题:

    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
    B:甲对丙负责赔偿
    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二人对丙应负连带责任。

  • 第7题:

    共用题干
    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15年结婚,婚前甲有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婚后房屋拆迁,二人在原基础上增添20万元购得一套三室新居。婚姻存续期间,甲出资10万元与丙合伙经营一家运输公司,约定丙负责经营。乙接受国外叔叔赠与的价值10万元的钢琴一架,明确归乙所有。现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案例回答38~42题。

    对于甲出资经营的合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丙属于共同共有
    B:甲在合伙中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C:离婚后,乙不能成为该合伙的合伙人
    D:对甲的合伙份额,不能分割

    答案:B
    解析:
    在婚后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题中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甲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对共有财产做了重大修缮,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割方法主要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在共有财产分割中,只要有共有人希望取得实物,有共有人不希望取得实物,不管共有财产是否可分,经大家协商之后,都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分割共有财产。


    甲与丙合伙属于按份共有,离婚时甲乙可以协商甲在合伙份额的分割方式,可以作价补偿,也可以经丙同意,乙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能对抗第三人。


    乙不是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丙退伙后仍需对先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8题:

    甲、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一直租房居住,2010年由乙方父亲出资为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供二人居住,房产登记在了乙方名下,2013年感情不合离婚,双方因房权问题告上法庭,法院应判()所有。

    • A、甲方
    • B、乙方
    • C、乙方父亲
    • D、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出资12万元,乙出资15万元共同购置了二层别墅一幢,并约定双方轮流居住。甲居住期间因连降暴雨,别墅倒塌,砸伤丙。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 A、甲、乙二人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 B、甲、乙二人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 C、甲对丙负赔偿责任
    • D、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幢房屋,由两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造成对第_二人丙的损害,应由( )
    A

    甲对丙负赔偿责任

    B

    甲乙二人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二人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D

    丙自己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2间厂房、300万元现金以及1艘游艇,现三人决定分割。在协商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自己应当各得一间厂房,剩下的现金和游艇由丙获得。而丙则认为自己应当得到一间厂房及50万元现金,其余由甲、乙二人平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如果三人的出资额无法确定,应当认定各占1/3份额

    B

    法院只能在甲、乙提出的方案和丙提出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

    C

    法院若认为实物难以分割,可以采取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

    D

    如果采取变价的方式分割房屋,三人均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对集合物的共有应当认定成立单个的物之上,因此甲乙丙三人对房屋、车辆及设备上分别成立按份共有。又依照《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出资额的应当视为等额享有
    BC两项,《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采取协议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时应当采取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割。但法院在判决是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时,当事人分割方案仅为参考
    D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甲乙丙三人的共有成立在单个物之上,因此甲乙丙三人对房屋均有优先购买权。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一直租房居住,2010年由乙方父亲出资为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供二人居住,房产登记在了乙方名下,2013年感情不合离婚,双方因房权问题告上法庭,法院应判()所有。
    A

    甲方

    B

    乙方

    C

    乙方父亲

    D

    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的是( )

    A.夫妻二人婚后共同积蓄所购买的商品房

    B.合伙人对合伙财产

    C.兄弟二人继承父母的房产

    D.甲、乙共有一栋房子,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正确答案:D
    「考点」共同共有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A选项民事主体为夫妻、C选项民事主体为兄弟,均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可视为共同共有的财产。B选项合伙人对其合伙财产均享有所有权,而且并不是按份划分所有权,因此为共同共有。D选项不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故应选D。

  • 第14题:

    小郑、小陈二人各出资9万元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开始由二人共同居住,现二人决定分割。下列就共有物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首先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

    B.二人可以协商拍卖该房屋并就价款分割

    C.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房子中间夹一道隔板一入一半

    D.如果折价出让该房屋,其中一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共有财产的分割
    「解析」《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因此,共有物的分割遵循如下规则: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能进行实物分割的进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的对价款分割。另外,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D项是折价出让,但如果共有人中一人想购买该商品房,则只需购买另一人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题ABCD都是应选项。

  • 第15题:

    甲与乙、丙系父子三人,甲去世时,留下房屋一间,乙、丙二人继承后约定暂不进行分割,由乙假时住。由于年久失修,该房屋墙壁出现裂缝,乙请施工队进行了维修。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遗产分割前,乙、丙二人对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 B.施工队只能请求乙支付维修费用 C.施工队应请求乙、丙各自清偿一半维修费用 D.施工队有权请求乙或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正确答案:AD
    乙、丙共同继承父亲的房屋,在进行分配以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依《物权法》第103条也可以推知,共有人对共有的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情况下应视为共同共有,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本题并无例外情形,因此乙、丙作为共有人对房屋维修费用承担连带债务,施工队有权请求乙或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也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支付维修费用,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 第16题:

    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幢房屋,由二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倒塌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该损害应由( )。

    A.甲赔偿

    B.乙赔偿

    C.甲、乙二人连带赔偿

    D.甲、乙二人按比例赔偿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共用题干

    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一书,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关于此书著作权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B:本书的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
    C:甲、乙都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
    D: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答案: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 第18题:

    (2009年真题)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各自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是共同实行犯
    B.甲、乙二人互为片面共犯
    C.甲、乙二人互为间接正犯
    D.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答案:D
    解析: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同时犯因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不是共犯.本题中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是典型的同时犯,不能认定为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也不是共同实行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故甲、乙二人也不是互为片面共犯.所谓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况:(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对利用者认为是间接实行犯.故甲、乙二人也不是互为间接正犯.

  • 第19题:

    共用题干
    甲男、乙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1年,二人贷款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2014年,乙女因与他人同居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甲男提出离婚,乙女同意,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起诉到法院。另,甲男在2012年以婚后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到诉讼离婚之前股权价值50万元。二人贷款购买的房产到诉讼之前价值300万元,尚有贷款50万元未偿还。

    关于二人贷款所购买的房屋,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是甲男的个人财产,贷款是其个人债务
    B:房屋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C: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D:房屋是甲男的个人财产,贷款是乙女个人债务

    答案:C
    解析:
    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项中的50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C项中甲男以婚后财产投资设立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为共同财产。D项中甲男因经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乙女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甲男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无权主张分割乙女的个人财产。

  • 第20题:

    甲、乙二人对同一项植物新品种的授予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授予最先申请的甲
    • B、应当分别授予甲乙二人
    • C、若二人同时申请,应当由甲乙二人共有
    • D、对二人均不授予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出资12万元,乙出资15万元共同购置了二层别墅一幢,并约定双方轮流居住。甲居住期间因连降暴雨,别墅倒塌,砸伤丙。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A

    甲、乙二人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B

    甲、乙二人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C

    甲对丙负赔偿责任

    D

    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二人共有一幢房屋,由二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倒塌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该损害应由()
    A

    甲、乙二人连带赔偿

    B

    甲单独赔偿

    C

    甲、乙二人按比例赔偿

    D

    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30万元、40万元购买重型货车一辆,从事长途运输。三人约定:甲负责驾驶,乙负责对车管理维护,而丙负责招揽业务,且3年内不得分割共有物。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后来,甲因疲劳驾驶发生事故,造成行人丁受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对于共有的机动车享有的份额,应当按照出资额确定

    B

    对于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丁只能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甲、丙二人未经乙的同意,擅自签订抵押合同将该车抵押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D

    因甲、乙、丙三人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未约定共有方式和份额,视为按份共有,并按照出资额确定共有份额。
    B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因共有汽车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人甲为车辆共有人,未发生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与丙二人所占份额为70%,有权决定处分共有物。因此,甲、丙二人未经乙的同意将该车抵押的,属于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D项,《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按份共有人只有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时,才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题中,共有人明确约定3年内不得分割共有物,应当依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