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 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 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

题目
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
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
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和竞合。韩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实际上是与医院签订了一个治疗合同。陈医生在手术时操作失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的情形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该行为对韩某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也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时,构成责任的竞合。韩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更多“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医院医生李某在为患者张某进行阑尾炎手术时,不慎将一块纱布遗留在张某的体内,张某在手术后疼痛难忍数日并再次检查时才发现纱布,这给张某的身体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关于张某的损害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B.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C.应由李某和医院各自承担50%的责任

    D.应由医院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故选项B正确。

  • 第2题:

    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

    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

    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


    正确答案:CD
    [答案]:C, D
    [解析]:
    (1)韩某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陈医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医院未能适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韩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陈医生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为该医院
    (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第3题:

    韩某饲养宠物狗。在遛狗时将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赔偿责任由(  )承担。

    A.韩某
    B.小区物管
    C.小孩家长
    D.韩某与物管公司

    答案:A
    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题目中的小孩只是在小区内玩耍,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动物饲养者的韩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第4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5题:

    汪某、韩某约定:汪某将100吨汽油卖给韩某,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韩某应向汪某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韩某未交付定金,汪某按期向韩某交付了货物,韩某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汪某可请求韩某支付定金
    B.韩某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汪某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汪某无权请求韩某支付价款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具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实际支付定金的条件,该定金合同才生效。本题中,韩某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因此,汪某不享有支付定金的请求权。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汪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汪某韩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因此,汪某有权请求韩某支付合同价款。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定金合同生效与否与是否交付定金有关,与主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无关。因此,汪某是否交付汽油与定金合同是否生效无关。所以选项C错误。

  • 第6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正确答案: 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第7题:

    北京市出租车司机韩某开车去石家庄,在某区与石家庄另一区居民田某的车相撞,因此发生纠纷并将田某打伤。石家在某区公安分局作出将韩某拘留15天,罚款500元,并赔偿田某损失及治疗费用的决定,韩某不服,可以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199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 A、韩龙
    • B、韩虎
    • C、潘某
    • D、韩燕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单选题
    某大学学校社会工作者在为学生韩某提供服务帮助时,发现韩某并不愿意接受工作者为其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岗位,在与韩某进行深入沟通后,工作者了解到韩某很怕同学们因为自己家庭困难而看不起他,而且他也不愿意同学们知道自己有一个身患残疾的母亲,为此社会工作者的适当做法是( )。
    A

    批评韩某的想法,让他提振信心。

    B

    向学校领导汇报,希望学校直接为韩某提供资金帮助

    C

    将情况告诉韩某的班主任老师,让他与韩某进行一下深入沟通

    D

    与韩某一起探寻其内心需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项,《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4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项,《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项,《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这几种情形。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

  • 第11题:

    多选题
    某日,胡某乘坐韩某驾驶的出租车去机场,下车时将一个装有名贵服装的手提袋遗忘在车内。韩某发现后,立即在机场四处寻找胡某,未果。次日,韩某将该手提箱送交给公安机关。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A

    假设韩某在饭馆吃饭时,服务员不慎将菜汤溅到手提袋上,造成袋内服装污损,无法清除,则韩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假设公安机关发布了招领公告,但6个月内一直无人认领,则该服装归韩某所有

    C

    假没胡某到公安机关领取服装,则必须向韩某支付合理报酬

    D

    假设胡某在报上悬赏寻找该服装,则其到公安机关领取服装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服务员将菜汤溅到服装上属于韩某无法预见的情形,韩某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项,《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非归拾得人所有。
    CD两项,《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除非权利人在悬赏寻找遗失物时作出相应承诺外,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

  • 第12题:

    多选题
    林某为了美化自己的容貌,去整形医院做整形手术,医生金某为林某施行手术,但在施行手术时,金某因接电话,误将一小块纱布遗留在林某的体内,后林某感觉极其不适,到医院进行复查,才发现这一情况,遂又进行手术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林某可以同时提起侵权和违约之诉

    B

    林某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C

    金某在施行手术过程中有过错,应当向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金某在施行手术过程中有过错,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

    若提起侵权之诉,则该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医疗损害责任。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时,构成责任的竞合。林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第13题:

    2019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 第15题:

    共用题干
    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

    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
    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
    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


    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

  • 第16题:

    (2011年)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
    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
    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

    答案:C,D
    解析:
    (1)韩某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陈医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医院未能适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韩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陈医生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为该医院;(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第17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正确答案: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

  • 第18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正确答案: 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第19题:

    原告(8岁)与被告(8岁)是同一所学校的同班学生,也是要好的朋友。1998年12 月,因当地突降大雪,原被告便在放学后到校外打雪仗,王某的一枚雪球砸到了韩某的眼 镜上,由于雪球里含有石子等杂物,致使镜片破碎,部分玻璃碎片击伤了韩某的眼球,造 成韩某左眼巩膜裂伤上眼睑划伤。韩某随即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救治,进行了巩膜修补手 术后又到另一家医院进行了外伤性白内障摘除手术,术后视力一度有所恢复,但不久视力 又大幅度下降。经医院再次检查,发现尚有异物残留在眼内,致使患者眼压过高,如不及 时去除,视力还将大幅度下降。事故发生后,韩的父亲韩笑即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韩某的 治疗费用,王某夫妇先后两次支付医疗费5500元。后因第三次手术费用需2.5万元,王 某父母认为费用过高,韩某父母也应承担其中的一邵分。双方协商未果。韩笑遂作为韩某 的诉讼代理人代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全部治疗费用。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被监护人致他人受损的,并不区分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能够意识到行为的性质与结果,而是只要造成损害即需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必需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韩某的父母也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应适当分担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另外根据我国《民通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未满十岁,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王某和韩某的行为发生在校外,学校已无管理之责,因此学校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 第20题: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问答题
    韩某,男,40岁,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不享有外交豁免权)。2005年6月25日晚,韩某以向胡某(女,20岁,该领事馆雇员)表示感谢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正确答案: 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正确答案: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正确答案: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正确答案: 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