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

题目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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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2题:

    李某与王某组建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李某与王某各认缴出资15万元。在李某和王某各出资10万元后,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对“有限责任”的理解,正确的是:

    A.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30万元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B.李某和王某各以实缴资本金10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C.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成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李某和王某各以认缴资本金15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正确答案:D
    [考点]公司的“有限责任”
    [答案及解析] D。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并在首期出资缴纳后公司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对“有限责任”的理解较原“实缴实收”资本制复杂,要区分“实缴”和“认缴”。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均是以“认缴”或“认购”的资本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故D项为正确选项。

  • 第3题:

    (三)
    力颖电脑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等10人各投资20万元于2006年设立,公司章 程对分红、增资等采用了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未作特别约定。李某实际只出资10万元,尚拖欠 10万元出资未缴。其余股东均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008年底分红时,张某提出李某一直未按 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应少分红。李某指责张某应赔偿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销 售盗版软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要求罢免张某的经理职务。
    在力颖公司2008年底分红时,对于李某()。
    A.应按照出资10万元的比例分红
    B.应按照出资20万元的比例分红
    C.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分红比例
    D.应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其分红比例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 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 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分红没做特殊规定,李某实缴10万元,应按照其实际出资分红。

  • 第4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投资行为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单独出资10万元,成立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单独出资5万元,成立丙个人独资企业
    C.出资600万元,与自然人王某以发起方式设立丁股份有限公司
    D.出资5万元,与自然人赵某、钱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A,C
    解析: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第5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A公司设立登记时,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这些问题是什么?


    正确答案:A.公司设立时存在的问题有:
    1)股东出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赵某、钱某、孙某三人货币出资额仅占20%,不符合要求。
    2)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不合法,一是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A公司董事会仅两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的要求。孙某监事兼任经理不合法,因为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经理。

  • 第6题:

    终身人寿保单(保额10万元,年保费2600元),投保人李三,被保险人妻王四,受益人李三子,未作其它进一步指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三可以就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或申请退保
    • B、如王四去世后,李三作为投保人享有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李三子享有10万元保险金的权利
    • C、李三若与其妻离婚,李某有权不与其妻商议,自己退保并领回现金价值;因为法律规定人寿保单利益不属于婚姻期内的财产
    • D、经王四同意,李三可将保单做改变被保险人的变更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设立张李商贸有限公司,张以私有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李以现金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张某并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在年检中被发现,此案应对()处罚。

    • A、处罚张某由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 B、处罚张李公司
    • C、处罚张某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多选题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李一与李三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并无违法之处,该合同有效。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而言,股东资格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准,李三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出资并被登记为股东,自然被公司视为股东。
    C项,不能笼统地说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原因有:①题中并未交代李一与其妻闻菲之间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无法判断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李一仅仅是实际出资人而不是名义股东,只有当李一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后,闻菲才有可能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闻菲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还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不能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 第9题:

    单选题
    力颖电脑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等10人各投资20万元于2006年设立,公司章程对分红、增资等采用了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未作特别约定。李某实际只出资10万元,尚拖欠10万元出资未缴。其余股东均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008年年底分红时,张某提出李某一直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应少分红。李某指责张某应赔偿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销售盗版软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要求罢免张某的经理职务。就李某对力颖公司的债务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承担无限责任

    B

    李某以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C

    李某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李某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A公司设立登记时,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这些问题是什么?

    正确答案: A.公司设立时存在的问题有:
    1)股东出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赵某、钱某、孙某三人货币出资额仅占20%,不符合要求。
    2)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不合法,一是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A公司董事会仅两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的要求。孙某监事兼任经理不合法,因为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经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钱某身故后,该公司各股东股份比例如何?

    正确答案: 钱某身故后,A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赵某40%,孙某20%,李某为20%,钱二为20%。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0万元,公司章程由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签字确认。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公司登记机关可否予以登记,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予以登记。因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以下几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李某的实物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定;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由3人—13人组成;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丙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甲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丁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丁。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甲以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丁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甲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丁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甲和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甲与丁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D.甲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O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参考答案:BD

  • 第14题:

    (三)
    力颖电脑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等10人各投资20万元于2006年设立,公司章 程对分红、增资等采用了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未作特别约定。李某实际只出资10万元,尚拖欠 10万元出资未缴。其余股东均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008年底分红时,张某提出李某一直未按 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应少分红。李某指责张某应赔偿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销 售盗版软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要求罢免张某的经理职务。
    就李某对力颖公司的债务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承担无限责任
    B.李某以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C.李某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李某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A,B,C
    解析: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李某 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正确选项为ABC。

  • 第15题:

    共用题干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

  • 第16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7题:

    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0万元,公司章程由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签字确认。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公司登记机关可否予以登记,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予以登记。因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以下几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李某的实物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定;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由3人—13人组成;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18题:

    2004年蓝天公司、宝宝服装厂和红花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中蓝天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宝宝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红花服装厂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其后,三个股东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登记。 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 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不能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第19题:

    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
    • 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
    • C、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
    • 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2004年蓝天公司、宝宝服装厂和红花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中蓝天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宝宝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红花服装厂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其后,三个股东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登记。 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 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不能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
    A

    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

    B

    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

    C

    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

    D

    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垫付出资的本质在于股东向第三人借款用做出资,本身并无违法之处。高才与艾瑟之间的约定包括两部分内容:①有关垫付出资的约定,②有关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的约定。垫付出资本身具有合法性,而许诺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本身并不构成垫付出资的对价,即垫付出资的约定与许诺抽回出资是可分的。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本身属于借款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约定有效
    B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虚假的食材买卖合同,完全以抽逃出资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据此,该食材买卖合同无效。
    C项,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高才应当在其抽逃出资的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设立张李商贸有限公司,张以私有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李以现金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张某并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在年检中被发现,此案应对()处罚。
    A

    处罚张某由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B

    处罚张李公司

    C

    处罚张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