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我国A市A区的大洋公司与在德国的凯瑞斯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德国的凯瑞斯公司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B、法院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凯瑞斯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 C、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均是30日 D、凯瑞斯公司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为诉讼代理人

题目
住所在我国A市A区的大洋公司与在德国的凯瑞斯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德国的凯瑞斯公司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B、法院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凯瑞斯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
C、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均是30日
D、凯瑞斯公司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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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形式属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

    A.夏耘公司与天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4名证人为证

    B.佳佳公司与南国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南国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协议将该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C.飞宇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物的质量标准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D.清水公司与欢语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正确答案:BCD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的,选项A为口头形式,虽然有证人证明,但因不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故不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 第2题:

    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知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条规定的不是“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即没有丝毫选择的余地,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解答本题还应做到举一反三,本年度考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管辖,以后可能以多项选择或者案例分析等形式出现,这也是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的。

      【答案】:B

  • 第3题:

    某大学美国籍外教凯瑞在中国贵州地区Ca助旅游期间被当地一辆小型货车撞伤,凯瑞伤势治愈后将事主刘某告上法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

    A.受凯瑞委托的一位德国朋友担任诉讼代理人

    B.如凯瑞起诉后,因公务回到美国不在我国境内,美国驻华领事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凯瑞委托一名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C.受凯瑞委托的一位美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受凯瑞委托的美国驻华领事馆的一名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BCD
    BCD。在涉外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 第4题:

    凯达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于2001年5月25日向瑞丰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要求还款,凯达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平时关系较为密切,业务往来也很多,就同意将本金的偿还期再宽限半年。2002年5月底,瑞丰公司了解到凯达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欠佳,顾忌到如果催债太急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对凯达公司的经营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转的做法,托本公司(瑞丰公司)的职工王某的爱人张某(系凯达公司的职工)给凯达公司带个口信。6月5日,张某上班后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瑞丰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因出差未归,无人主事,就将此事搁下一直未提,后来,渐将此事忘却;瑞丰公司亦未再催。

    2004年5月底,瑞丰公司的上级机关进行财务检查,发现此事。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即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凯达公司仍无力偿还;并说瑞达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经免除了凯达公司的债务。瑞丰公司见凯达公司拒不还款就诉至法院。凯达公司在答辩状中称:瑞丰公司从2001年11月26日至2004年5月31日不要求还款已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

    (2)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托张某转达要钱的意思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产生了什么的影响?

    (3)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瑞丰公司是否丧失其胜诉权?


    正确答案:
    (1)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改变,即由2001年11月25日变为2002年5月25日。
    (2)诉讼时效中断,即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3)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到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尚不足2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未满,因而瑞丰公司依法不丧失胜诉权。
    此题测试的要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答应凯达公司宽限其本金偿还期限6个月,这是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变更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使得凯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0年5月25日,这也就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2年5月25日,即到2002年5月25日,凯达公司还不偿还20万元本金则从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委托张某向凯达公司转达了要钱的意思,瑞丰公司这一行为,是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瑞丰公司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使从2002年5月6日起的时效中断了,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本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A.在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在亚太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B.乙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C.乙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德国使用
    D.乙公司在德国也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指知识产权出让方将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让渡给知识产权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依许可权利的大小不同,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在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再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2)排他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但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3)普通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且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即被许可方、许可方和第三方都可使用该项技术。本题涉及独占许可,协议约定的区域为亚太地区,许可方乙公司仅在该区域内不得再使用该项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并不妨碍乙公司在其他地区使用该项技术或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在其他地区使用,A项正确,BCD项错误。

  • 第6题:

    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C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 第7题:

    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
    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
    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
    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货运风险的承担
    讲解: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所以A 错误。
    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所以B错误。
    本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
    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

  • 第8题:

    2018年4月5日,甲市的张某与乙市的A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
    万元的芒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于4月20日将该批芒果运送至丁市的A公司仓库。后因张某交付的部分芒果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拟提起诉讼,已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A,D
    解析: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选项 A)或者合同履行地(选项 D)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9题:

    甲市的A公司与乙市的B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丁市,后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A公司诉至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 A、甲市人民法院
    • B、乙市人民法院
    • C、丙市人民法院
    • D、丁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涉外民事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是 ( )
    A

    浙江A公司与阿联酋B公司在中国签订汽车出口合同,A公司将出口的汽车运到阿联酋后,双方因汽车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所引起的诉讼

    B

    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深圳嘉华公司签订在重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澳大利亚某著名仲裁委员会仲裁

    C

    法国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签订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双方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新加坡某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D

    中国A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美国B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B公司到法院应诉并进行了答辩

    E

    德国的A公司与法国的B公司因在意大利签订在加拿大履行的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向我国法院起诉,经查B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

    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

    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

    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题,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上述法条规定,即M市N区为合同签订地,C市D区为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住所地,这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C项,《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D项,《民诉解释》第538条规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第164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15

  • 第12题:

    多选题
    2015年4月5日,甲市的张某与乙市的A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芒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于4月20日将该批芒果运送至丁市的A公司仓库。后因张某交付的部分芒果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拟提起诉讼,已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

    甲市法院

    B

    乙市法院

    C

    丙市法院

    D

    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 D,C
    解析:

  • 第13题:

    德国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白俄罗斯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份土豆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德国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卖方所交土豆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在该批货物质量不符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德国施密斯公司有权拒收

    B.德国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C.德国施密斯公司因保全货物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哈斯公司承担

    D.德国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正确答案:A
    41.【答案】A 【考点】 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收货物是买方的义务,即使卖方所售货物不符合约定,甚至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应该先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买方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对方承担费用。对易于迅速交坏的货物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买方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

  • 第14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形式构成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

    A.A公司与B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B.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棉花的重量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的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C.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将该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文件

    D.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3名证人为证


    正确答案:ABC
    ABC。选项D为口头形式,虽然有证人证明,但因不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故不选。

  • 第15题:

    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

    质水果2000 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 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

    牙规则》。请回答98-100 题:

    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 ( )

    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

    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

    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A项错误。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 B项错误。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贷运风险的承担

  • 第16题:

    住所在我国A市A区的大洋公司与在德国的凯瑞斯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德国的凯瑞斯公司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B.法院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凯瑞斯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
    C.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均是30日
    D.凯瑞斯公司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为诉讼代理人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可见,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9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17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 第18题:

    2017 年 6 月 1 日,A 市的甲公司和 B 市的乙公司在 C 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书面仲裁协议。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双方应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在 D 市付款交货。2017 年 6 月 10 日,甲公司按约定交货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 合合同约定,遂拒绝付款。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仲裁裁决作出后,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B.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C.如果甲公司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如果甲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B,C
    解析:
    选项 B,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选项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 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19题:

    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
    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
    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
    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货运风险的承担
    讲解: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所以A错误。
    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所以B错误。
    本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
    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

  • 第20题:

    A公司承建B公司的住宅工程,后来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纠纷,A公司决定起诉B公司。A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甲市,B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乙市,该工程位于丙市,双方的合同是在丁市签订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337 / 2019版教材P336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 第21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形式构成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物的质量标准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将该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文件
    •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3名证人为证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多选题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 

    B

    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 

    C

    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D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运输企业在德国签订了由德国运输企业为其运输一批进口货物的合同。根据我国印花税法的规定,这项运输合同(  )。
    A

    应由我国外贸公司缴纳印花税

    B

    应由德国运输企业缴纳印花税

    C

    应由我国外贸公司和德国运输企业双方缴纳印花税

    D

    我国外贸公司和德国运输企业均不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 B
    解析:
    对国际货运,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 第24题:

    多选题
    某大学美国籍外教凯瑞在中国贵州地区自助旅游期间被当地一辆小型货车撞伤,凯瑞伤势治愈后将事主刘某告上法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
    A

    受凯瑞委托的一位德国朋友担任诉讼代理人

    B

    如凯瑞起诉后,因公务回到美国不在我国境内,美国驻华领事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凯瑞委托一名美国律师代理诉讼

    C

    受凯瑞委托的一位美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

    受凯瑞委托的美国驻华领事馆的一名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涉外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