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题目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所以,D错误。
更多“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籍15岁少年吴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吴某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吴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吴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吴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吴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吴某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D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和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也不正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 第2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A
    暂无

  • 第3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园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C
    [考点]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即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在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C项正确。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但该法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 第4题: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 第5题:

    久居美国的一对夫妇,在中国广西从福利院收养了中国儿童庆生,并将其带回美国生活。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

    A.美国夫妇收养庆生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美国法和中国法
    B.美国夫妇收养庆生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美国夫妇收养庆生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美国夫妇收养庆生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由此,对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即需符合美国法和中国法,A正确,B错。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美国法,故C错。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即适用中国法,D正确。

  • 第6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玛丽的国籍国为甲国,王某的国籍国为中国,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国,乙国为婚姻缔结国。因此,结婚手续可适用中国法、乙国法和甲国法。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二人共同居住地为中国,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D正确。

  • 第7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量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 C、民事权利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A

  • 第9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 D、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正确答案:A,D

  • 第10题: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 B、英国法 
    • C、甲国法 
    • D、乙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王丽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王丽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王某监护王丽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王丽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王丽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王丽为中国籍
    •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王某为乙国籍
    •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王丽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

    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

    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

    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D
    暂无

  • 第14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盐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可见。在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即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当事人国籍国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予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一个加以适用。这一规定实际改变了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的规定。由于本题中并未给出相关的信息,无法依据新法判断出答案。
    2009年本题考查时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原公布答案为B。

  • 第15题: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 第16题:

    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
    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
    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
    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

  • 第17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

  • 第18题:

    甲国人阿甘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阿甘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 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阿甘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人格权。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A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

  • 第19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符合中国法即可
    •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国人阿甘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阿甘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阿甘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正确答案:A,D

  • 第21题:

    已知甲国是一个多法域的国家,甲国中东甲和西甲两个区域分别施行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国公民张某经常居所在东甲区,同时在西甲区还有别墅一套,另外其在甲国和中国还有投资股权和存款若干。后张某因病在东甲区去世而未立遗嘱。其甲国妻子和中国的子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上述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动产适用甲国东甲区法律,不动产适用甲国西甲区法律
    • B、动产适用甲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甲国法
    • D、首先根据甲国的区际冲突规范处理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单选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A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符合中国法即可

    C

    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

    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两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

    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

    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

    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B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条冲突规范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居住地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居住地法。由于王某夫妻的共同居住地为中国,因此本案结婚条件应当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