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题目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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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离家出走5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

    A.法院应当宣告甲死亡

    B.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

    C.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

    D.法院应当宣告甲失踪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如果既符合宣告失踪条件,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宣告失踪,也可以宣告死亡。本题中,甲妻属于宜告死亡制度中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而甲父属于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当按照甲妻的请求宣告死亡,并驳回甲父不同意死亡宣告的申请。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 第2题:

    甲、乙是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甲的名字。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可以清求法院划分两人对房屋共有权的份额

    B.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甲想把房屋出售给丙,必须征得乙的同意

    C.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甲想把房屋出售给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D.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屋顶上的瓦片脱落致丙损害的,甲、乙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甲、乙离婚后,甲、乙仍对该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


    正确答案:ACE
    本题考核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以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共同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也就不存在。所以选项E说法错误。

  • 第3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解析: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4题:

    甲因事业受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甲离异多年留有一儿子丙16岁,甲家中还有母亲乙,妹妹丁,丁早已成年结婚另外过。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B:若乙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甲死亡
    C:若丁申请宣告甲失踪,而乙不同意,则法院不能宣告失踪
    D:若乙申请宣告甲死亡,而丁申请宣告甲失踪,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答案:A,D
    解析:
    依《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申请宣告失踪并未有顺序上的限制,只要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以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要件,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即使满足宣告死亡的要件,法院也无权宣告死亡。由于丙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申请宣告甲失踪或者死亡。

  • 第5题:

    甲、乙结婚多年。某日,甲外出后失踪,乙四处寻找仍无结果。五年后,乙欲与丙登记结婚。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丙二人可以直接登记结婚
    B.乙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C.丙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乙登记结婚
    D.乙可以起诉请求与甲解除婚姻关系,待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答案:B
    解析:
    失踪五年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宣告死亡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宣告,丙不满足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第6题:

    甲公司进行房屋预售, 3 月 1 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乙,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5 月 1 日,甲公司又与丙签订了预售合同,将同一套房屋预售给丙;交房时间届至,乙、丙同时向甲公司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B.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C.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和丙,并将乙、丙登记为房屋共有人
    D.由甲公司自行选择向谁交付房屋,为谁办理房产登记

    答案:A
    解析:
    乙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未经乙同意,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预售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 第7题:

    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 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 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其妻乙与丙结婚。后甲再出现,被撤销了死亡宣告,此时乙构成重婚。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见房价暴涨,为避免乙强制执行,甲与丙假装作成买卖,并将房屋登记于丙名下。下面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 B、丙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 C、乙有权请求甲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 D、乙有权请求丙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

    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乙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这种情况下丙为恶意占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有权请求其返还房屋。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事代理权适用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家事代理,因此丙不能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项,对于财产代管人的权限,尤其是财产代管人是否有权处分失踪的被代管人的财产,我国立法目前未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43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行为主要限定于保管该财产并用以支付失踪人所欠各类债务。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显然不属于代管人的权限范围,故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见房价暴涨,为避免乙强制执行,甲与丙假装作成买卖,并将房屋登记于丙名下。下面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B

    丙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C

    乙有权请求甲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D

    乙有权请求丙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

    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

    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正确答案:B
    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即原有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第14题:

    甲乙为夫妻,在M市共同经营餐馆,后因债务纠纷被F市的丙诉至法院,甲为逃避债务不知所踪。如法院判决丙胜诉,甲、乙共同承担赔付责任。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为尽快得到赔付,丙可以在甲消失二年后向F市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
    B.甲的弟弟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必须发出为期6个月的公告
    C.法院判决宣告甲失踪后,还需要3个月的判决公告期
    D.如法院指定乙是甲的财产代管人,甲的妹妹申请变更自己为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准许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申请宣告失踪的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故B、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D项错误。

  • 第15题:

    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乙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于是找到朋友丙商议,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实施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在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 第16题: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婚姻财产关系【详解】在A选项中,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财产,所以A错误当选;在B选项中,因为房屋属于甲丙的共有财产,丙可以主张房产份额,所以B错误当选;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与丙之间不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无权申请宣告丙失踪,所以C项错误当选;在D选项中,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诉讼,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需要当事人出庭,但因为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在本人提交书面意见后,当事人可以不到庭,所以D项正确不选。

  • 第17题:

    甲和乙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乙,价款12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依约交付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由于房价不断上涨,甲迟迟不与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0日,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随后丙要求乙腾出房屋。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 (4)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为什么? (5)甲应当对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故该合同有效。

    (2) 因为甲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有效。

    (3) 乙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而且只有可撤销合同的缔约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而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乙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而乙无权要求撤销甲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丙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因房屋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乙腾出房屋自然是正当合法的。

    (5) 甲乙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有义务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乙的违约,所以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 第18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A,B,C
    解析:
    【精解】A项和B项错在:丁应当返还从甲处和乙处继承原来属于甲的财产,不是全部返还,对于从丙处继承的财产,也不能全部返还,因为丙的财产中仅含有部分甲的财产。C项错在:戊仅返还从丙处取得的甲的财产。

  • 第19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丙死亡1年后乙得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此时,乙要求对丙生前留有的房产进行继承。问:乙所继承的份额是否为甲、乙的共有财产?().

    • A、应当为甲、乙的共有财产
    • B、经甲同意后,可以为甲、乙的共有财产
    • C、经乙同意后,可以为甲、乙的共有财产
    • D、只能是乙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给丙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问:现甲能否取回房屋所有权?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甲不能取回房屋所有权。丙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依据公信原则,交易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就取得公信
    力,就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具体到本案,甲乙进行了产权登记,丙信赖乙对房享有所有权,所以与乙进行交易,而且也进行了登记,丙享有房屋所有权。

  • 第21题:

    某甲失踪六年,其妻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母亲丙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宣告甲失踪
    • B、建议乙.丙协商一致再作申请
    • C、不予受理
    • D、宣告甲死亡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某甲失踪六年,其妻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母亲丙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A

    宣告甲失踪

    B

    建议乙.丙协商一致再作申请

    C

    不予受理

    D

    宣告甲死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

    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

    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并且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在司法考试中,题目中没有说明的条件,视为没有,一般不能自我添加。
    B项,在甲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后,因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所以可以继承甲的财产,故乙在继承财产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处分
    C项,根据《民法总则》第53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由于丙取得该轿车并非依继承法取得,故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轿车。
    D项,《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
    【说明】A项存在争议,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如果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不再恢复。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未考虑乙有声明不愿意恢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