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题目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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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

    A.张某

    B.王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王某在土地里发现玉石一块,经专家估价后价值在2万元左右,玉石艺术家李某见到该玉石后爱不释手,请求王某借与其观赏数日,王某应允,后李某擅将该玉石进行雕琢,做成一精美的玉石艺术品,价值达到50余万元,李某的好友张某见后大加赞赏,遂以45万元将之买下,王某闻知后要求张某予以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无权处分王某的物品,张某应当将该物返还给李某
    B:张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C:李某有权处分该物,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D: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答案:C,D
    解析:
    本题关键在于弄清该玉石艺术品究竟是归王某所有还是归李某所有。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李某的加工行为使原物的价值大增,所以李某对加工后的玉石艺术品有所有权,李某将该物卖与张某属有权处分,张某基于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此,C、D两项正确。

  • 第3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不得向刘某主张赔偿请求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损失赔偿原则。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A错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B正确。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C错误。保险人依照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选项D错误。

  • 第4题:

    优化处理珠宝玉石可分为()和()两大类,而其中()可用原珠宝玉石名称,而对()的宝玉石在原珠宝玉石名称后加括号并在其中注明()二字.


    正确答案:优化、处理、优化、处理、处理

  • 第5题:

    岫岩闪玉石在远古时代就被发现,不过古代不叫岫岩闪玉石,当地民间称为()

    • A、软玉
    • B、蛇纹石
    • C、老玉

    正确答案:C

  • 第6题:

    关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元,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
    • 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陈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A,B

  • 第7题:

    林某购买了一件衣服,价值150元,商家宣传不会褪色。回去后,林某发现衣服全部褪色,商家明显有欺诈行为。如林某要求商家赔偿,至少应增加赔偿多少元钱?()

    • A、150
    • B、300
    • C、450
    • D、500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单选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A

    张某

    B

    王某

    C

    刘某

    D

    张某和刘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9题:

    多选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

    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

    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

    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另据《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潘某就自己的古玩所投保险为不足额保险,甲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潘某的部分损失,而不需要赔偿潘某的全部损失。
    B项,《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如果刘某已经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金。
    C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甲公司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项,《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 第10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A

    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B

    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

    龙头线接线加长

    D

    潘某未断电作业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D三项,《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①客观要件,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②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卖方既然知晓并接受这一行业习惯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无权以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张撤销或补偿。
    C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买卖双方对赌石交易的行为性质、行业惯例、标的物等均有清楚的认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没有瑕疵,不存在重大误解

  • 第13题:

    某日,胡某将自行车放在自家楼下的车棚里,潘某趁人不备将其偷走,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孙某。之后,胡某认出了自己的自行车,并要求孙某返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孙某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
    B:胡某只能要求潘某赔偿损失
    C:孙某不能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D:潘某与孙某应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以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如果占有人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则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本题中,尽管孙某对自行车系赃物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但因为潘某系偷盗取得自行车的占有,而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所以孙某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正确答案为C。

  • 第14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之后将该石雕卖与其好友李某,得款5万元。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方知此石系张某所有。该石时值5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归(  )所有。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王某和张某

    答案:C
    解析:
    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加工石雕的价值远远大于石料的价值,由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予张某5000元的价值补偿。王某因加工而取得石雕的所有权,其与李某的买卖行为不是无权处分,李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

  • 第15题:


    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


    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


    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


    【问题】


    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


    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


    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


    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




    答案:
    解析:

    1.不能。甲乙之间的约定为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甲乙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亦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2.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单方允诺和要约两种不同的认识。单方允诺观点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允诺只要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即无条件给付相应的金钱、物品或其他物质奖励。要约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相当于合同中的承诺。丙有权要求甲履行悬赏内容,甲应当将5000元支付给丙。


    3.不承担。丙丁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无需赔偿玉石丢失的责任。4.不能。该玉石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规定,故李某不能善意取得质权。


    5.不可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即使善意无过失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6.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归金某占有后,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之日起2年内追回该玉石。


    7.丙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拒不返还构成恶意占有,侵害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但丙丧失了对玉石的占有,故甲只能要求丙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戊将玉石偷走并占为己有后并非法处分,对甲造成的损害,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是善意取得,但动产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的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时效取得,拾得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权利人对遗失物、盗赃物的取回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取回该遗失物应支付受让人一定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规定向拾得人追偿。



  • 第16题:

    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承担违约责任
    •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 A、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 B、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C、龙头线接线加长
    • D、潘某未断电作业

    正确答案:A,B

  • 第18题: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单选题
    某日,胡某将自行车放在自家楼下的车棚里,潘某趁人不备将其偷走,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孙某。之后,胡某认出了自己的自行车,并要求孙某返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

    孙某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

    B

    胡某只能要求潘某赔偿损失

    C

    孙某不能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D

    潘某与孙某应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以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如果占有人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则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本题中,尽管孙某对自行车系赃物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但因为潘某系偷盗取得自行车的占有,而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所以孙某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 第20题:

    问答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

    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

    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

    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第22题:

    单选题
    岫岩闪玉石在远古时代就被发现,不过古代不叫岫岩闪玉石,当地民间称为()
    A

    软玉

    B

    蛇纹石

    C

    老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元,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

    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

    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

    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 D,A
    解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A项,甲故意隐瞒江某藏品的真实价值,让江某对这一藏品的价值有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产生了巨额损失,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项,乙用赝品冒充文物,让洪某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该这些赝品是文物,并且因此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项,虽然丙店内的玉石标价畸高,且对于相同标价的玉石分别以3万元和3000元相差巨大的价格售出,但玉石是真实存在的,无论对于韩某,还是对于周某,店主丙的行为均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欺诈因素。
    D项,丁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第4项规定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