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题目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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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和乙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争议,甲要求将从乙处购买电脑退货,理由是电脑质量不合格。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甲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甲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的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B.甲发现翻译人员陈某是乙的哥哥,可以对其提出回避

    C.甲发现证人黄某是乙的表妹,也可以对其提出回避

    D.对于陈某的回避,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正确答案:B
    39.【答案】B 【考点】 回避【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故B项正确,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故D项错误。

  • 第2题:

    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 第3题: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ABC

  • 第4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
    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
    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请回答题。


    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脱逃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 A项,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甲是被关押戒毒的人员,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脱逃罪。故A项错误。
    B项,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如果毒品数量较少,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要求,不构成犯罪。故B项正确。
    C项,贩卖毒品的行为完成就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收受毒赃与否没有关系。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收留的,成立窝藏罪。甲的脱逃行为和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都不成立犯罪,甲不是“犯罪的人”,所以收留甲的乙不成立窝藏罪。故D项错误。

  • 第5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正确答案:B,C,D

  • 第6题:

    犯罪嫌疑人甲某,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市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甲某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好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辱骂、殴打并将其锁在她的房间内。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是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后,认为陈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1、案件的受理。公、检、法都应当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立案管辖。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理由是:
    (1)陈甲的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案中,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辱骂、禁闭等形式,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国《刑法》第257:“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此项规定,陈甲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受害人死亡,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 
    (2)《刑事诉讼法》第18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因此,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 第7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 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 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本题中,尽管王某与陈某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但并非与债权人乙银行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 第9题:

    多选题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

    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

    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

    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D两项,《民诉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即便后经政府批准,将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依据管辖恒定原则,甲县法院依旧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为甲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不会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甲县法院不能移送管辖。

  • 第10题:

    问答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自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了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在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非专属于人身),且宣称自己没有财产,陈某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乙银行的债权,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理由:
    ①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
    ②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陈某将黄某推倒,致其摔伤的证言,并依此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陈某应以甲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B

    陈某可以选择向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乙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C

    陈某只能向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D

    陈某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

    如果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其所依据的证据应排除甲市公安局收集的证据


    正确答案: A,D
    解析:

  • 第13题:

    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 )。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

  • 第14题: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提起之诉,并作为另案处理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田某提起之诉,告知田某与陈某共同提起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陈某是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辞职。陈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乙公司对陈某允诺高薪,陈某不辞而别,直接到乙公司处工作,并将自己掌握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告知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应赔偿自己辞职给甲公司的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B、陈某应赔偿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C、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陈某追偿,追偿份额为赔偿额的50%

    答案:A,B,C
    解析: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ABC三个选项均正确,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份额应不低于70%,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16题:

    陈小美(19周岁,女)与高大富(25周岁,男)通过他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高大富谎称自己是富二代,陈小美信以为真,遂与之结婚。婚后一年陈小美才发现高大富并非富二代,而且经常对陈小美实施家庭暴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小美可以自己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认定该婚姻无效
    B.高大富可以陈小美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撤销该婚姻
    C.陈小美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D.陈小美可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请求离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结婚的条件、离婚。陈小美婚后一年已满20周岁,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不得以此为由请求认定婚姻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知,请求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受胁迫。所以选项B、C错误。

  • 第17题:

    陈清与李秀英系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秀英早年去世。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1995年陈清因患癌症,经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看。1996年陈清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作了公证。1998年6月12日陈清去世,料理完丧事后,三个女儿为遗产分割发生纠纷。经查,陈清的遗产包括:一套三居住房,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哪些?


    正确答案: 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并无不妥,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合法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第18题:

    下列诉讼可以合并审理的有:()

    • A、甲向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害
    • B、甲和乙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违法紧急停车而造成甲和乙身体受伤,甲和乙分别向同一法院对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 C、陈某向王某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陈某返还欠款15000元,陈某则称双方之前已约定该借贷合同发生纠纷由B区法院管辖
    • D、李某请求确认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有效,孙某的父母主张孙某在结婚时未满18周岁,其与李某的婚姻应当无效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2006年1月,陈甲以其7岁的儿子陈乙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2008年6月,陈乙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乙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陈甲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 B、保险公司应向陈甲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 C、陈甲投保时无须陈乙的书面同意
    • D、如陈乙不幸死亡,则推定陈甲为受益人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一般保证人(王某、陈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 第21题:

    单选题
    杨家有三兄弟杨甲、杨乙和杨丙,杨丙幼年时送给陈某作养子,杨丙结婚时,陈某为其盖了二层的新房,因邻居失火,该房屋被烧毁。杨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来,让杨丙夫妇及陈某居住,不久杨丙的生母病故。杨甲与杨乙要收回房子,杨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继承。
    A

    杨甲和杨乙

    B

    杨甲、杨乙和杨丙

    C

    杨甲、杨乙、陈某

    D

    杨甲、杨乙、杨丙及陈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本题中杨丙被送给陈某做养子,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解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第22题:

    问答题
    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正确答案: 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理由: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其对林某的到期借款债权,因此,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