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垒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爱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题目
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垒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爱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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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男)与赵某(女)未婚而生子(取名王小),在共同经营花店一年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花店也转手他人,王小由赵某抚养。现王某以双方不是合法夫妻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因此以王小名义起诉至法院。赵某又以王某将经营花店的利润据为己有为由,同时起诉至法院。就此,从法理学角度,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王某与赵某的关系虽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但二人之间就花店的经营所得却形成了财产法律关系

    B.王某与王小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在赵某起诉之前,王某与王小之间的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

    D.王小的出生属于法律事件中的自然事件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2题:

    王锋与刘青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达。2004年 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 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 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 (其父于200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 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 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 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 200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 200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 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2009年4月8日, 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 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 承(有2名医生在场)。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 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 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 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 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问题,王锋所建的房屋6 间,虽然为分居期间所建,但仍为与刘青的夫妻共有财 产。故6间房屋应先析产,3间房屋属于刘青,3间房 屋属于王锋的遗产。而在宣告死亡判决生效时,王锋 的继承人为其母谢兰、其妻刘青、其子王达。此时其父 已死亡,不为继承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3题:

    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锋、陈室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手续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有效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不能转移。

  • 第4题: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1998年5月5日王锋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见证)。问: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为什么?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问房屋如何继承?为什么?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4)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房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最早申请日期为1996年7月6日。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王锋的6间房屋中3间为刘青所有,剩余3间由其配偶、其子王达和其母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其配偶刘青、其子王达和其父母享有继承权。在6间房屋的分配上,由于王锋已被宣告死亡,因此,王锋与刘青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婚姻关系终止后,应当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3间自然属于刘青所有,剩余3间在其法定继承人刘青、谢兰、王达间分配。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时王锋之父已死亡,故其不是法定继承人。
    (3)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由其子王达、其母谢兰和其女儿王莉继承。首先,王锋生前对这30万元没有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次,刘青对这30万元所得不享有继承权,因为二人的婚姻关系因王锋被宣告死亡而终止。最后,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王锋与陈莹之间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但这并不影响王莉作为王锋第一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因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子王达、其母谢兰和其女儿王莉继承,并在三人问平均分配。
    (4)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因为该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且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王锋和陈莹不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23条(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37条(宣告死亡后夫妻之问婚姻关系的认定);《继承法》第10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第17条(口头遗嘱)、第26条(遗产分割时区分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王锋之父是否享有对6问房屋的继承权。有的考生认为:既然宣告王锋死亡的申请是在1996年7月5日提出的,而此时王锋之父并没有死亡,那王锋之父为什么不享有6间房屋的继承权呢?考生注意:法院受理王锋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当发出1年的公告才能宣告王锋死亡,故死亡宣告判决应在1997年作出,而此时王锋之父已经死亡,故王锋之父不享有对6间房屋的继承权。

  • 第5题:

    中学生王某和陈某经常在学校附近李某小店里赊帐,但又无钱归还,李某就对王、陈二人说:你们到隔壁工厂里拿点废铁出来,钱就来得很容易。王、陈二人为了归还债务,便先后十次到工厂偷废铁变卖得赃款350元。李某、王某、陈某的行为各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正确答案: 李某——教唆,王、陈——严重不良行为。

  • 第6题:

    “陈王昔时宴平乐,斗酒十千恣欢虐。”中李白借用的“陈王”是谁?


    正确答案: “陈王昔时宴平乐,斗酒十千恣欢虐。”中李白借用的“陈王”是曹植。

  • 第7题:

    王某(男)与赵某(女)未婚而生子(取名王小),在共同经营花店一年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花店也转手他人,王小由赵某抚养。现王某以双方不是合法夫妻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因此以王小名义起诉至法院。赵某又以王某将经营花店的利润据为己有为由,同时起诉至法院。就此,从法理学角度,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王某与赵某的关系虽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但二人之间就花店的经营所得却形成了财产法律关系
    • B、王某与王小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 C、在赵某起诉之前,王某与王小之间的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
    • D、王小的出生属于法律事件中的自然事件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下列争议适用《劳动法》的是()。

    • A、王某雇佣下岗职工李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王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 B、在校生陈某假期到某公司勤工俭学,陈某与该公司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
    • C、某企业工会主席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张某借用王某的汽车,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汽车卖给陈某,符合下列那些情形的,陈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 A、陈某购车时是善意的
    • B、陈某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 C、陈某已经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 D、陈某已经支付的部分车款,但尚未办理车辆登记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问答题
    中学生王某和陈某经常在学校附近李某小店里赊帐,但又无钱归还,李某就对王、陈二人说:你们到隔壁工厂里拿点废铁出来,钱就来得很容易。王、陈二人为了归还债务,便先后十次到工厂偷废铁变卖得赃款350元。李某、王某、陈某的行为各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正确答案: 李某——教唆,王、陈——严重不良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没有致张某死亡的共同故意,他们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们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陈、张、王、李、宋五个学生参加中考,他们成绩之间的关系是:王没有张高,宋没有李高,陈高于张,而李不如王高,则成绩最高的是(    )。
    A

    B

    C

    D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该案中,王某应当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

    A.王某被陈某饲养的藏獒咬伤的事实

    B.王某为治疗咬伤花费医疗费3000 元的事实

    C.王某被咬伤与花费3000 元医疗费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事实

    D.王某对其咬伤自身没有过错的事实


    正确答案:ABC
    【答案】A、B、C
    【详解】《侵权责任法》第78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王某对其被咬伤自身没有过错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陈某来承担,而非由王某来承担。而其他事实的证明责任,如王某被陈某饲养的藏獒咬伤的事实、王某为治疗咬伤花费医疗费3000 元的事实、王某被咬伤与花费3000元医疗费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事实则应当由王某来承担。答案选择A、B、C。

  • 第14题: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主达、王莉


    答案:B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8条,陈萤与王锋不是合法夫 妻(未进行结婚登记),陈莹对王锋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CD两项错误。但刘青对该30万元的中奖仍有继承权,因为题干中交代的信息是“若干年后,刘青才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一般的理解“若干年”应在3年以上, 就按最短3年计算,结合上题的分析,法院一般也只能在 1998年7月6日后(公告期间为1年)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而王锋中奖30万元的时间是1998年5月5日,这时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尚未作出,刘青依法仍是王锋的妻子,对王锋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B项正确。谢兰、王达、王莉三人对王锋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是基于《继法》第10条的规定。

  • 第15题:

    王锋与刘青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达。2004年 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 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 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 (其父于200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 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 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 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 200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 200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 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2009年4月8日, 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 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 承(有2名医生在场)。
    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 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
    A. 2008年7月5日 B. 2008年7月6日
    C. 2006年7月5日 D. 2006年7月6日


    答案:B
    解析:

  • 第16题:

    陈、张、王、李、宋五个学生参加中考,他们成绩之间的关系是:王没有张高,宋没有李高,陈高于张,而李不如王高,则成绩最高的是(  )。

    A.陈
    B.张
    C.王
    D.李

    答案:A
    解析:
    分析推理题,采用排序法。由题干可列出五名学生的成绩高低关系式:王<张;宋<李;陈>张;李<王。进而可以列出连锁关系式:陈>张>王>李>宋。所以选A。

  • 第17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 B、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 C、王某无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 D、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没有致张某死亡的共同故意,他们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们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19题:

    王平将房屋租赁给陈洪。陈洪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杜莲,因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杜莲与陈洪发生争议。杜莲诉至法院要求陈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种,王平得知此事要求参加诉讼获得法院准许。之后杜莲申请撤诉,下列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准许杜莲撤诉,因为王平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已参加诉讼
    • B、法院准许杜莲撤诉,告知王平另行起诉
    • C、法院准许杜莲撤诉,王平作为另案原告,陈洪与杜莲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 D、法院准许杜莲撤诉,王平作为另案原告,陈洪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赵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急需现金,将私房三间典与王某,得典价3万元。后王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因雷电起火,该三间房屋被毁。该房屋毁灭损失的风险应由()承担。

    • A、赵某
    • B、王某
    • C、赵某和王某
    • D、王某和陈某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单选题
    王平将房屋租赁给陈洪。陈洪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杜莲,因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杜莲与陈洪发生争议。杜莲诉至法院要求陈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种,王平得知此事要求参加诉讼获得法院准许。之后杜莲申请撤诉,下列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A

    法院不准许杜莲撤诉,因为王平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已参加诉讼

    B

    法院准许杜莲撤诉,告知王平另行起诉

    C

    法院准许杜莲撤诉,王平作为另案原告,陈洪与杜莲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D

    法院准许杜莲撤诉,王平作为另案原告,陈洪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很快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在陈某付款当天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后来醒悟,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问题: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享有。《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有权。《物权法》规定,当三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虽未力、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有效抵押合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物权法》确定了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相分离。王某受欺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陈某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因此所受损失,可以请求张某赔偿,但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解析: 详见答案。

  • 第23题:

    问答题
    王××,男,20岁,农民。      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要求××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似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X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X返回岸边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但并没有去将陈X×带回。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造成被害人陈××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王××同意带未成年人陈××到深水处游泳,由此就产生了王应当负责保护陈游泳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王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陈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即王必须在陈××的附近看护),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王因感到身体累,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3)被告人王××对因不作为造成陈××死亡的结果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王××自信自己的游泳技能可以保证陈××在深水处游泳而不会导致溺水身亡的危险。本案中,王××应当预见到对在深水处游泳的未成年人陈××,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王××过于自信自己并不熟练的游泳技能,带陈至深水处,后终因王感到身体累而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