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题目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相似考题
更多“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王某为乙国派驻甲国的外交秘书。在甲国任职期间,王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甲国法院管辖?

    A.王某在甲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甲国的楼房由王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B.王某以使馆的名义,向甲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C.王某工作之余,为甲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王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张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甲国法院解决


    正确答案:AC
    [考点]外交人员的民事管辖豁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秘书同使馆的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的范畴,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但有如下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外交人员若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不动产引起的诉讼仍享有豁免;(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和或受赠人引起的继承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的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根据上述规则,B项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A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以私人身份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能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务纠纷,不属于上面四种例外的范畴,因此,仍然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故A、C项当选。

  • 第2题:

    未婚女青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二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王某有吸毒行为,于是提出分手。王某不同意,并威胁说,如果张某不同意和他结婚的话,就要杀死张某的全家。张某被逼无奈,只得嫁给了王某。该婚姻在成立时属于()。

    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D.有效婚姻

    C.事实婚姻


    正确答案:B
    B[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困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张某被胁迫嫁给王某,故选B。

  • 第3题:

    下列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是:( )

    A.张某将杨某的手机借给吴某使用,同时将该手机出售给王某并告知其直接向吴某要手机
    B.李某将自己从杨某处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某,后李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再支付房款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
    C.杨某从王某处租借一个花瓶,后杨某将该花瓶转租给不知情的张某,数日后,杨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该花瓶的市价直接取得该花瓶
    D.某甲将警官乙所持有的公务用枪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某丙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认定。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可以通过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本题中,A选项属于指示交付,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故AC都可构成善意取得,正确。B选项属于不动产的简易交付的交易模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方可实现,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本题中的标的物是公务用枪,其属于禁止流通物,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D选项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 第4题:

    王某有一栋三层楼房,每层面积相等,在楼顶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出售给甲乙丙兄弟三人一人一层,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要拆除广告牌,则需要经过另外二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办理
    B.该广告牌的收入应该由甲乙丙三人均分
    C.如甲要出售一层给朋友丁,则乙丙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该由二人均分购买
    D.三层的丙可以主张其对楼顶及其广告牌的排他性权利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王某在土地里发现玉石一块,经专家估价后价值在2万元左右,玉石艺术家李某见到该玉石后爱不释手,请求王某借与其观赏数日,王某应允,后李某擅将该玉石进行雕琢,做成一精美的玉石艺术品,价值达到50余万元,李某的好友张某见后大加赞赏,遂以45万元将之买下,王某闻知后要求张某予以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无权处分王某的物品,张某应当将该物返还给李某
    B:张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C:李某有权处分该物,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D: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答案:C,D
    解析:
    本题关键在于弄清该玉石艺术品究竟是归王某所有还是归李某所有。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李某的加工行为使原物的价值大增,所以李某对加工后的玉石艺术品有所有权,李某将该物卖与张某属有权处分,张某基于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此,C、D两项正确。

  • 第6题:

    张某将自己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屋高价出租给蔡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后来蔡某经张某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王某,王某对生活环境十分挑剔,觉得房屋装修太差,于是自己动手对房屋进行装修,严重改变了房屋格局,张某得知后十分生气。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
    B.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C.由于转租给了王某,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归于无效
    D.即使转租给了王某,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E.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D: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选项E:承租人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第7题: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单选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

    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

    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

    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只要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即可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李某是拾得人,王某是第一受让人,郑某是第二受让人,若手表由这三个中的任何人占有,张某可依据上述条文请求返还手表,但手表现由朱某占有,只能考虑请求朱某返还。《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于手表是遗失物,不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所以朱某不享有不享有留置权,对于张某来说,朱某是无权占有手表,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与李某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份租赁期为12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又将该出租的房屋出卖给了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C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D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题考核“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无需经租赁物的新所有人的认可。但王某出卖其所有的房屋,也无需经承租人张某的同意。

  • 第10题:

    单选题
    王某将其一栋房产出售给乙公司作为其办公楼,下列选项中,该项业务涉及相关税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转让时,王某需缴纳房产税

    B

    转让时,王某需缴纳契税

    C

    转让时,王某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D

    王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仅需王某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
    A

    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

    B

    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C

    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D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两项,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给张某的硫酸铜虽然不会致命,但是有造成伤害的危险,而且钱某明知张某要用这个毒药去伤害他人,对于被害人的受伤是存在放任的故意的,因为钱某存在被威胁的情形,所以构成胁从犯
    CD两项,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

  • 第12题:

    多选题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

    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

    李某可就自己的损失向王某主张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 第13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D
    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 第14题: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4题。

    2010年2月1日,王某与徐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徐某,房价80万元。徐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2010年4月1日,王某以100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赵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在2010年4月10日的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被雷击起火烧毁。请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王某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

    B.王某与徐某之问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

    C.徐某已经支付房款,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徐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徐某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E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所有权的转移。王某与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方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徐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 第15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 第16题:

    王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条件是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后来后悔,认为自己卖的价格太低,不划算。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时,王某对手机吹毛求疵,惹怒了陈某。陈某拒绝将手机卖给王某,王某告知张某自己不能卖手机给张某了,王某后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B: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消灭条件的合同
    C: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的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D
    解析:
    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因此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王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将手机卖给第三人,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 第17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

  • 第18题:

    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 问:若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元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其主张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张某主张王、李买卖行为无效的主张成立。
    因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对合伙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 第19题:

    王某将其拥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了许某,租赁期间王某又将该住宅卖给了张某,刘某与许某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A、自动失效
    • B、继续有效
    • C、由王某确定是否有效
    • D、由张某确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多选题
    人民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  )。
    A

    确认王某、赵某和刘某的行为违法,并立即归还其取走和霸占的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

    B

    张某低价转让楼房、赠送小汽车的行为无效,予以撤销

    C

    李某以其楼房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归还张某,张某以其财产对王某、赵某和刘某承担责任

    D

    张某的妹妹和弟弟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王某、赵某和刘某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因此法院因判决三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对于张某低价转让楼房与赠送小汽车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王某、赵某和刘某的合法权利,法院应判决将楼房折价或拍卖,其价款应首先清偿王某、赵某与刘某。

  • 第21题:

    单选题
    王某将其拥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了许某,租赁期间王某又将该住宅卖给了张某,王某与许某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A

    自动失效

    B

    继续有效

    C

    由王某确定是否有效

    D

    由张某确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题目有问题,哪来的刘某

  • 第22题:

    单选题
    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一套出租给了王某,后张某因资金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A、银行,A、银行后来为收回贷款将该房屋拍卖给了陈某,陈某拟自己使用该房屋,要求王某或者迁出或者提高租金。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有权王某迁出

    B

    陈某有权王某迁出,但要给予王某一定补偿

    C

    陈某无权王某迁出,但有权提高租金

    D

    陈某无权王某迁出,也无权提高租金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

    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

    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

    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C两项,《物权法》第其实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项,《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