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自有的一套进口音响作抵押向王某借款,已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张某未通知王某,便将该音响卖给了胡某,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如胡某对抵押不知情,则其无权取得对该音响的所有权C.王某的抵押权可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D.王某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

题目

张某以自有的一套进口音响作抵押向王某借款,已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张某未通知王某,便将该音响卖给了胡某,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如胡某对抵押不知情,则其无权取得对该音响的所有权

C.王某的抵押权可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

D.王某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


相似考题
更多“张某以自有的一套进口音响作抵押向王某借款,已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张某未通知王某,便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因此A项正确。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B项错误。选项C明显正确,不必赘述。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住1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很快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在陈某付款当天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后来醒悟,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问题: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享有。《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有权。《物权法》规定,当三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有效抵押合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物权法》确定了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相分离。王某受欺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陈某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因此所受损失,可以请求张某赔偿,但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 第3题:

    张某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轿车抵押给李某借款30万元,后又抵押给王某借款50万元,均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两项抵押都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的抵押权尚未设立
    B. 王某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C. 若张某无力清偿李某. 王某的债权,则王某优先于李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D. 若张某无力清偿李某. 王某的债权,则李某优先于王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答案:B
    解析:
    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且动产可以设立多项抵押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没有先后顺序,选项CD错误。

  • 第4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又向关某借款,仍以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再向张某借款,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等人将奥迪轿车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剩余20万元,应向刘某偿还本息10万元,应向关某偿还本息5万元,应向张某偿还本息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刘某偿还8万元,向关某偿还4万元,向张某偿还8万元
    B:王某应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5万元
    C:王某应向刘某偿还7.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7.5万元
    D:王某应向刘某偿还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10万元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以轿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关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未登记,关某的抵押权先于刘某和张某实现,所以应先偿还关某的5万元,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剩余的15万元应按照刘某和张某的债权比例清偿,偿还刘某7.5万元,偿还张某7.5万元。

  • 第5题:

    李某先后向张某、王某借款及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按要求将住房抵押给了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若李某不能履行债务,则房屋拍卖后的清偿顺序是(  )。

    A.银行、张某、王某依次受偿
    B.张某、王某、银行依次受偿
    C.银行优先赔偿,其次张某和王某同时受偿
    D.张某和王某同时优先受偿,其次银行受偿

    答案:C
    解析:
    物权的优先性表现在: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②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属于一般债权,而银行有基于该套房屋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即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应优先受偿。同时,债权的平等性表现在,张某、王某的权利是债权,两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也不具备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