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星公司从中东利亚德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中国甲银行出具信用证。利亚德发货后持单据向甲银行指定的乙银行请求付款,乙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利亚德公司称金星公司接受此不符点,甲银行经与金星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乙银行付款:后金星公司得知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清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 B.金星公司已接受了不符点,银行也应接受不符点 C.虽然乙银行已付款,法院仍能裁定甲银行中止支付

题目
中国金星公司从中东利亚德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中国甲银行出具信用证。利亚德发货后持单据向甲银行指定的乙银行请求付款,乙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利亚德公司称金星公司接受此不符点,甲银行经与金星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乙银行付款:后金星公司得知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清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
B.金星公司已接受了不符点,银行也应接受不符点
C.虽然乙银行已付款,法院仍能裁定甲银行中止支付
D.甲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金星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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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项?( )

    A.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

    B.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时,中国法院才可判决终止支付

    C.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D.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


    正确答案:D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所以D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CIF价格,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1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1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15年7月27日,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Amanda”号运输。但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Amanda”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卖方与承运人串通伪造。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A.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B.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D.中国甲公司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由于银行仅负表面审查单据的义务,所以当卖方日本乙公司提交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时,银行应付款,银行对卖方所提交单据的真伪性免责。所以一旦银行基于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而付款。开证申请人中国甲公司无权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B错。根据规定第13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C错。除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外,买方中国甲公司也可以基于其与日本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维护其利益,根据规定第14条。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D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给了开证行的往来代理行。银行在审单时,发现提单上与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记载略有差异,遂联系乙公司询问是否放弃不符点,乙公司表示同意。银行遂对甲公司解付,并将相关单据转移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时,发现甲公司手中有两份正本提单,丙公司已经凭另一份提单将货物提走。关于该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正确的观点有:

    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
    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答案:A,D
    解析:
    该题考察无单放货、信用证的相关规则。
    A正确,UCP600规则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没有特别约定且经过银行同意的一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错误,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是联系并不是银行的义务。C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甲公司要了两份正本提单,导致乙公司拿不到货物,属于“CISG”第25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根本违约。

  • 第7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 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 
    • 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 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A与B两公司签订进口某批货物的买卖合同,并约定A公司应于约定期内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A公司依约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由B公司所在国的乙银行保兑,B公司收到信用证即办理完装运手续,随后便向乙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乙银行付款。对此,乙银行应该( )

    • A、依B公司的要求付款,而不得拒绝
    • B、拒绝B公司的付款要求
    • C、可以付款,但须在取得开证行甲银行的同意后付款
    • D、可以付款,但须取得A公司的同意后付款

    正确答案:B

  • 第9题: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双方约定CIF价格,适用2010年通则,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11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11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11年7月27日,日本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金顺"号运输。但是,买方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金顺"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日本乙公司与承运人串通伪造。中国甲公司决定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中国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 B、日本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则法院可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 D、中国甲公司也可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C,D

  • 第10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IF(神户),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甲银行开立后寄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取得提单,同时开出汇票、发票等单据。随后,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议付,深圳分行审查后办理了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甲银行要求偿付,甲银行核对无误后偿付中行深圳分行,并通知乙公司付款赎单。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深圳分行在审单时应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也应当一致
    • B、若该信用证经丙公司提供保证,则一旦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丙公司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C、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 D、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正确答案:A,C,D

  • 第11题:

    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B

    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 

    C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D

    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哪些说法正确?(  )
    A

    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

    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C

    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

    D

    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
    ABC三项,本题中的乙公司为委托人,A银行为托收行,B银行为代收行。故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属于委托关系。
    D项,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商业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或不使用汇票的商业单据托收方式。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 第13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正确答案:B
    [考点]信用证止付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本题中由于指定行已经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即使确实存在诈欺,我国法院也不能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B项正确,AC两项错误。
    丁银行与甲公司均为中国境内企业,二者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选项错误。

  • 第14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IF(神户),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日本甲银行申请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甲银行开立后寄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取得提单,同时开出汇票、发票等单据。随后,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议付,深圳分行审查后办理了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甲银行要求偿付,甲银行核对无误后偿付中行深圳分行,并通知乙公司付款赎单。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深圳分行在审单时应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问也应当一致

    B.若该信用证经丙公司提供保证,则一旦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丙公司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D.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正确答案:ACD
    [考点] 信用证;银行审单义务及免责;保证责任
    [答案及解析] ACD。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此处的“单”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主要包括:货物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故A项正确。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免责:(1)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2)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3)不可抗力免责;(4)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故CD项正确。注意保证责任的问题:(1)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能以此免除保证责任;(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未征得原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B项错,丙公司仍要承担原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 第15题: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商议出口一批中国特产,双方协议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美国乙公司向美国花旗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在其中约定甲公司提供2016年9月25日前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在备货时发现无法在2016年9月25日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遂联系乙公司申请变更为9月28日前交货,乙公司表示同意。最后甲公司向花旗银行提供了2016年9月27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双方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范相关行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美国花旗银行应该承担向甲公司的付款义务
    B.即使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变更装船日期的提议,花旗银行仍旧可以拒绝付款
    C.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高度仿真的9月24日已装船清洁提单,花旗银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并不影响其向乙公司要求付款
    D.甲公司应该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的原则对单据进行审查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大家注意,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具有独立的审单义务,不受开证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制约。本案中乙公司同意改变提单开立日期,但开证行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日期,银行没有付款义务。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对银行并没有任何的制约,甲公司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当然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大家注意,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的审单义务只保证单据在表面上一致。高度仿真显然具备表面一致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根据信用证付款后可以向开证申请人要求支付。选项D正确。UCP600明确了三相符的审单原则,分别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

  • 第16题:

    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
    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

    答案:A,C
    解析: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

  • 第17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可撤销信用证。AD项,根据UCP600第16条,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申请人接受不符点,D项错误;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如拒绝接受不符点,仍可拒付,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本题中,作为指定行的丁银行已经付款,则不应再裁定丙银行止付,C项错误。

  • 第1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给了开证行的往来代理行。银行在审单时,发现提单上与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记载略有差异,遂联系乙公司询问是否放弃不符点,乙公司表示同意。银行遂对甲公司解付,并将相关单据转移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时,发现甲公司手中有两份正本提单,丙公司已经凭另一份提单将货物提走。关于该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正确的观点有:

    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
    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答案:A,D
    解析:
    该题考察无单放货、信用证的相关规则。 A正确,UCP600规则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没有特别约定且经过银行同意的一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错误,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是联系并不是银行的义务。C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甲公司要了两份正本提单,导致乙公司拿不到货物,属于“CISG”第25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根本违约。

  • 第19题: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

    • A、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
    • B、即使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的也不应终止支付
    • C、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 D、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中国甲公司与新西兰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的合同,CFR连云港,信用证付款,此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由"大洋"号轮船承运。甲公司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甲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但此时乙公司已从保兑行议付了货款。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 A、开证行可以不向乙公司付款,因为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已经灭失
    • B、乙公司只有在开证行明确拒绝付款后,才能向保兑行请求支付
    • C、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 D、甲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中国甲公司从中东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中国丙银行出具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 A、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
    • B、尽管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仍可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
    •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正确答案:A,B

  • 第22题:

    单选题
    甲银行应龙云公司的申请开出了以土马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土马公司到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查单据时发现提单与信用证之间关于公司的名称有一些不符之处。但并不明显,所以予以支付。乙银行要求甲银行偿付时,遭到拒绝。根据UCP600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
    A

    甲银行不应当拒绝

    B

    如果甲银行接受了该不符点,则龙云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C

    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进行审查,不审查实质

    D

    该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而存在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根据UCP600及相关国际惯例,银行对信用证具有独立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乙银行发现提单与信用证之间关于公司的名称有一些不符之处,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土马公司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的审单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在乙银行接受了不符单据的情况下,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CD两项,UCP600号第4条第1款规定,信用证在性质上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UCP600号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故银行对于单据只进行表面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 第23题:

    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
    A

    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

    B

    即使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的也不应终止支付

    C

    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D

    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所以B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