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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不能引起债的绝对消灭的原因为( )。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提存


    正确答案:D
    D。债的绝对消灭是债彻底不存在,本题中,清偿、抵销、混同都有此效果,唯独提存,因债权人拒不受领提存物时,提存人可收回提存物,故不能使债绝对消灭,故答案是D。

  • 第2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到期同种类债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双方债务相互消灭。该债的消灭原因是()。

    A.混同
    B.抵销
    C.解除
    D.履行

    答案:B
    解析:
    债的消灭有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除五种,首先排除C、D两项,《合同法》第106条规定了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了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符合抵销的情形,故选择B项。

  • 第3题:

    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

    A.履行
    B.解除
    C.抵销
    D.混同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除、抵销、混同均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因此A、B、C、D都是正确答案。

  • 第4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

    A.解除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正确答案:ABC
    概括起来,引起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六种: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履行是最常见的消灭原因,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债的关系消灭(《合同法》第93、94条)。抵销则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9、100条)。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把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合同法》第101条)。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消灭债的关系(《合同法》第105条)。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由此看出,只有D项混合不是债消灭的方式,而是所有权取得方式添附中的一种情况。故正确选项是ABC。

  • 第5题:

    能够引起债的绝对消灭的原因有()。
    A.履行 B.抵销 C.提存 D.混同


    答案:A,B,C,D
    解析:
    [详解]
    依我国法律规定,债消灭的原因有抵销、混同、履行、解除、提存、免除等,这些都能够引起债的绝对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