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洪某在高考中以两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录取范围。洪某在高中学习阶段,曾荣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政策,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以享受加10分的奖励。市教委在整理审核学生档案时,将洪某的“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改为不享受此奖励的“市三好学生”称号,致洪某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市教委侵犯了洪某的( )。A.名誉权B.荣誉权C.姓名权D.信用权

题目

2003年7月,洪某在高考中以两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录取范围。洪某在高中学习阶段,曾荣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政策,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以享受加10分的奖励。市教委在整理审核学生档案时,将洪某的“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改为不享受此奖励的“市三好学生”称号,致洪某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市教委侵犯了洪某的( )。

A.名誉权

B.荣誉权

C.姓名权

D.信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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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洪某从人贩子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妇女付某,付某不从,洪某将其锁在屋里3天3夜,第4天,洪某见付某已睡着,即进屋企图与付某发生性关系,付某因气力不支被洪某奸淫。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B:侮辱妇女罪
    C:非法拘禁罪
    D:强奸罪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 第2题: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该车洪某借给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有关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1)转让协议达成时黄某已经占有该自行车,庞、黄之间基于简易交付转移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庞、黄之间协议生效时,黄某即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B错误。(2)黄、洪之间协议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归洪某,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期间对该自行车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因此,选项C错误。(3)既然庞某已无自行车的所有权,其肯定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 第3题:

    3、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A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三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但是俩人并未同案处理,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4题: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辩护制度【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两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

  • 第5题:

    沈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洪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洪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噪音导致邻居吴某经常失眠。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吴某有权要求洪某排除妨碍
    B.房屋此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洪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C.吴某可以基于相邻关系找沈某赔偿损失
    D.吴某请求排除妨碍受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相邻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本题中,洪某进行房屋施工对吴某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妨害,吴某基于物权以及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至于请求的对象,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人仍然是沈某,因此吴某可以向沈某提出请求。同时,由于洪某直接造成了妨害的产生,吴某也可以向洪某提出请求。所以选项A、B说法正确。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妨害存在,就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