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经介绍认识的,认识一年多,但没有真正的相处过,后在懵懵懂懂中和家人的压力下,就选择了登记,因老妈比较迷信选定了日子要在28日去登记,但是由于两个人都没有准备充分,且因登记后是否马上去他家住的问题争吵,闹得很不开心的,本已准备要就此宣告一段落的,但因家人劝说,心软,还是答应了先登记,但就没有意识到婚检的重要性,登记完才才知道对方是大三阳!后悔不已!当时气愤,认为对方是属于故意隐瞒,婚姻法上有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已结婚的疾病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问是否真的可以这样!!求助!!
第1题:
下列哪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受理离婚登记?()
A.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已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但尚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B.丙因车祸受伤丧失行为能力,其妻丁准备办理离婚登记
C.中国公民戊偷渡到日本后,在日本与己登记结婚,而戊被遣送回国,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D.庚与辛在双方父母强迫下结婚,庚与辛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对于娃娃亲的正确表术是()
第7题:
在登记管理模块查询统计-税务登记信息-单户查询窗口中查询税务登记表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8题: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
第9题:
在登记管理模块查询税务登记表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依据我国《婚姻法》,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第18题:
可以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事由有哪些?相应程序如何?
第19题:
甲男(23岁)为达到与乙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请问:以下处理意见有哪些不正确?()
第20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
第21题:
介绍同事、朋友与家人认识时,应()。
第22题:
应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应由法院宣告撤销该婚姻
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该婚姻无效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23题:
有效,因丙是以甲的名义去登记
无效,因为甲的弟弟丙代办结婚登记没有经过甲的同意
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必须经过本人亲自实施
有效,此行为属于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