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1.大兵和芳芳2010年举行隆重婚礼(未办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大兵20周岁、芳芳18周岁。2011年芳芳生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后分居。2011年底芳芳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大兵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大兵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述案例分析:(1)大兵与芳芳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2)大兵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能准许吗?(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如何审理?(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大兵与芳芳的婚姻无效,芳芳可否上诉?
2.简述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
3.简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
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以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