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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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答案:A
    解析:
    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原公布答案为AB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丙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B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D。

  • 第3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执行担保的条件()

    A.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C.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的担保

    D.执行担保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的担保

  • 第4题:

    甲和乙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甲乙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中乙额外承诺同意以其在丙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作为还款。法院根据甲乙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甲乙双方。后因乙未能依据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期间查封了登记在乙名下的居住房屋。?

    若法院拟执行被执行人乙对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向丙公司发出协助履行通知,丙公司收到协助履行通知后,向法院书面回复“核查后发现乙在公司没有到期债权,无法协助执行”。判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当以丙公司没有提出实质异议且未证据为由裁定驳回丙公司的异议申请。
    B.丙公司收到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C.被执行人收到撤销执行被执行人对丙公司债权的裁定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D.若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乙对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另案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对丙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