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即使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题目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即使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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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答案:A
    解析:
    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 第3题:

    下列合同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经当事人约定,可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B. 经当事人约定,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不能由债权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C. 债权、债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不得由第三人履行
    D. 经当事人约定,可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4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原公布答案为AB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丙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B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D。

  • 第5题:

    下列有关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
    B.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也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C.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D.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不能向第三人行使

    答案:A
    解析: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