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了某组织妇女卖淫,洪某经常在寻找卖淫女、拉拢嫖客。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等方面为了某出谋划策,但洪某从不直接参与组织活动。洪某的行为构成()
A.组织卖淫罪
B.协助组织卖淫罪
C.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D.一般违法行为
第2题:
试述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此,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组织妇女卖淫,乙经常在寻找卖淫女、拉拢嫖客、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等方面为甲出谋划策,但乙从不直接参与组织活动。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第7题:
对《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错误的是()。
第8题:
徐某开设娱乐城,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8名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药具的措施,并聘用李某负责保安工作,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以下选项正确的有()。
第9题:
对《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第10题:
第11题:
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一般违法行为
第12题:
引诱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并罚
引诱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择一重罪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加重罪状
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罪状
第13题:
乙的行为的性质不属于: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从犯
D.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第18题:
甲以开洗浴中心为名,组织了一帮小姐卖淫,某校女生乙不知内情应聘到该中心打工,负责前台接待。甲见乙长得漂亮,就产生了让乙卖淫的想法,但是乙坚决不同意,甲于是就强奸了乙,并强迫其卖淫。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19题:
卢某是出租车司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给10余名卖淫女通风报信,致使查处活动失败。卢某的行为构成()。
第20题:
徐某开设娱乐城,为牟利雇佣2名女子提供色情服务。为了防范公安机关的查处和便于管理,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统一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药具的措施,并聘用李某负责保安工作,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第21题:
本罪不能独立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和组织卖淫罪伴随在一起发生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认定
“协助组织卖淫”,大多表现为充当皮条客、保镖、管账的人等
第22题:
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协助组织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共犯论处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引诱、容留或奸淫行为的不数罪并罚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强迫行为的,按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第23题:
构成介绍卖淫罪
构成组织卖淫罪
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容留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