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题目
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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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贾某在某次出海打渔中因遇台风下落不明,后贾某之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失踪,不想3年后贾某重新出现,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B.贾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C.贾某的妻子无权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D.贾某的妻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再审改判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正确答案:B
    44.f答案】B 【考点】 宣告失踪【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B项正确。

  • 第2题:

    贾某与黄某素有冤仇,一日贾某在路上看到一人浑身是血,奄奄一息,遂上前查看,发现是黄某。黄某乞求贾某帮助,但贾某断然离开,导致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贾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B.贾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贾某违反道义义务,不构成犯罪

    D.贾某行为构成见危不救罪


    正确答案:C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积极地行动去实现其犯罪目的。显然在本案中,贾某对于黄某的死亡并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首先排除A项。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见危不救罪”这个罪名,D项也应排除。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可见,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贾某并没有救助黄某的法律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他只是违反了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周某与贾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一处房屋转让给贾某,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局明确拒绝办理。贾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周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C.对县房管局的行为,周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法院应该撤销房管局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正确答案:D
    本题为选非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呵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周某有起诉权。在贾某起诉的情况下,周某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的规定,D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4题:

    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A
    《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A项错误。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B项正确。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 第5题:

    王某为报恩,一直抚养其牺牲战友瘫痪在床的儿子贾某。临终前,王某拟定遗嘱,将全部遗产的一半留给其儿子王亮,剩余遗产由其女儿和妻子平分。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因王某已经拟定了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
    B.因王某未在遗嘱中留给贾某部分遗产,故王某的遗嘱无效
    C.应在分割遗产时给贾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剩余遗产按照遗嘱处理
    D.应由贾某、王某的儿女和妻子平分王某的遗产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特留份的规定。《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AB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D。

  • 第6题:

    贾某因家里突发急事、急需用钱,向好友艾某借了30万元,并承诺下月还钱,因是朋友关系,再加上很快就会归还,艾某也就没有让贾某打借条。过了半年之后,贾某仍未归还该笔欠款。正好赶上艾某家里有事用钱,就打电话给贾某尽快还钱。电话中,艾某要求贾某归还欠款30万,并要求贾某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贾某承认借款30万元,但请求艾某免除利息。后双方没有协商成功,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艾某将其与贾某打电话时私下偷录的电话录音,剪辑之后提交给了法院。关于本案证据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电话录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电话录音虽然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电话录音经过了剪辑,存有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贾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自认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6 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没问题,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69 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故此录音存有疑点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但是这只是说明其证明力比较弱,而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 C 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故自认的场合是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认可才构成自认。因此贾某的承认不构成自认。D 项错误。

  • 第7题:

    王某因出外经商下落不明满5年,王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死亡的申请,王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则法院(  )。

    A.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B.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请
    D.应当先受理王父的申请,2年后再行受理王妻的申请

    答案:B
    解析:
    申请宣告死亡受到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法院应当按照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在有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下,法院不能考虑后面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第8题:

    贾某欠王某10万元赌债不还,王某就将贾某骗到自己位于郊区的空房中,并用胶带将贾某嘴封住,手脚捆绑后装入麻袋扔到墙角,次日,王某发现贾某窒息死亡。王某构成()。

    • A、绑架罪
    • B、非法拘禁罪
    • C、过失致人死亡罪
    •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

    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AB两项,本案中,贾某离开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其轻踢马某胸口的行为是为了报复而非劫取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行为的延续,也不属于事后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
    CD两项,贾某轻踢马某胸口,没有杀害或者伤害马某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外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贾某的抢劫行为与轻踢马某的行为相互独立,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数罪并罚

  • 第10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2018年7月4日,贾某携妻子跟随某旅行社到海边旅游,该旅行社承诺保障其人身安全。2018年7月5日,贾某与妻子在海滩冲浪运动中,被海中动物咬伤,花去医疗费用2000元。贾某向该旅行社请求赔偿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是同年8月8日,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贾某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

    诉讼时效期间自2018年7月4日日起算

    C

    诉讼时效自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

    诉讼时效自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李某向贾某借款5万元,同时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质押给贾某,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2个月后还款,如果到期不还,将实现支票上的金额,并优先受偿。同时将支票交付给贾某。后借款期届满,李某不能按期还款,贾某准备行使质权,但李某表示贾某无权实现票据金额,因为贾某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问贾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支票是指示证券,尽管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票据也转移于贾某,但是贾某并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以不能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因为票据为记名有价证券,设定质权的时候,应当将质权人的姓名、质押的日期和质押的字样,以背书的方式表示与被背书人的位置。但贾某可以通过质权合同,要求李某另行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清偿债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一天夜晚,贾某开车逆行迫使骑自行车的叶某为躲藏贾某而往右拐,撞到了行人云某。云某的损失应当由( )。

    A.贾某承担

    B.叶某承担

    C.贾某和叶某共同承担

    D.贾某和叶某按份承担


    正确答案:A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确答案为A

  • 第14题:

    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BCD
    《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A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故选项B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
    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唯一限制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必要条件,故选项D正确。

  • 第15题: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正确答案:D
    贾某撞伤田某,但无法预见到田某因医生失职而死亡。贾某撞伤田某并送其至医院的行为对于田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

  • 第16题: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甲和李乙。李某于2005年外出务工,但 一直未归,下落不明。2009年,妻子张某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后,其妻子、子女和父亲对其遗产作了分割和继承。存款10万元和汽车归其父所有,房屋和其 他财产归其妻子和子女所有。
    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因无力抚养将李甲送给石某夫妇收养。2011年,张某带着李乙 改嫁马某。但几个月之后,马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
    2012年,李某意外出现,法院依照其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他死亡。具体到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下落不明满2年,张某即可申请宣告他死亡
    B.张某需在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之前宣告他失踪
    C.如其妻张某未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则李父不得申请宣告其死亡
    D.如李某下落不明的期限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即使张某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也应作 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枧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据此,BD两项错误。该解释第条规定,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故C项正确。

  • 第17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18题: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从“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判断,“轻踢了一脚”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并非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不再按照抢劫罪处理。
    选项B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行为人是“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选项C正确,“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可构成抢劫罪。犯罪完成后,“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轻踢了一脚”,可知主观上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料”表明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因此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19题:

    某单位在浇某工程的三层挑梁时,班长安排贾某站在模板上操作,贾某被吊运混凝土的灰斗撞击,发生坠落事故,造成贾某死亡。请分析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正确答案:(1)浇筑离地2m以上的挑梁时,应设操作平台或架设安全网;
    (2)班长违章指挥;
    (3)作业人员不应站在模板上操作;
    (4)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应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5)信号工指挥失误。

  • 第20题:

    贾某驾驶一机动车将过路人王某撞成重伤,之后在乘车人张某的指使下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因贾某的逃逸,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 B、贾某与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 C、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D、张某是交通肇事罪的从犯

    正确答案:B,D

  • 第21题:

    单选题
    列选项中贾某所处的角色不属于消费者的是 ( )
    A

    贾某母亲为贾某买_广一件羊毛大衣

    B

    贾某在商场免费获得一份化妆品试用装

    C

    贾某免费参加某保健仪器的试用体验

    D

    贾某在旅行社为其父母申请了一次海南双飞游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贾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

    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

    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丈夫贾某于2013年为妻子李某投保保额为20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贾某。2015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李某再婚并生育一子,2018年李某因交通意外身故。保险人应(  )。
    A

    向李某之子给付20万元保险金

    B

    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贾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C

    向贾某给付保险金20万元

    D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向贾某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题中是人身保险,在合同订立时二人是夫妻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向受益人贾某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