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李某为某市副市长,2009年7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低价竞拍到一块位置优越的地块。为感谢李某的帮忙,刘某将位于该市一高档小区的两套房屋送给李某,总面积21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44万余元。李某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错误B、房屋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该房尚未归李某所有,李某对房屋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不构成受贿行为C、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交换价值上,而是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上D、对于收受房屋、汽车

题目

党员李某为某市副市长,2009年7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低价竞拍到一块位置优越的地块。为感谢李某的帮忙,刘某将位于该市一高档小区的两套房屋送给李某,总面积21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44万余元。李某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错误

B、房屋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该房尚未归李某所有,李某对房屋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不构成受贿行为

C、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交换价值上,而是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上

D、对于收受房屋、汽车等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物品,应以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标准来区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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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党员李某为某市副市长,其母亲去世后,李某通知了各分管部门领导及下属,其母亲出殡当天共有200多名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致使很多单位无法正常办公。同时,收受礼金20余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请问对李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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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题: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B 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结合前文判断,李某事先对盗窃事实并不知情,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选项 C、 D 错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并未教唆李某实施暴力,因此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李某并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第3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甲在与孙某结婚后不久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存款4万元。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A.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李乙有权继承

    C.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D.刘某有继承权,2人平分


    C参见《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4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获得了某城市规划区内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该地块的拆迁范围内包括李某的住房与一处社会福利院。李某由于不在本市居住,长期将其住房出租给刘某居住,房屋拆迁时,双方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尚余5年。

    如果李某欲获得货币补偿,则李某应当()。
    A:与刘某保持租赁关系
    B:要求政府安置刘某
    C:要求甲公司安置刘某
    D:与刘某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