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霞与某对外贸易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霞负责仓库保管,每月工资2000元,合同从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5年3月小霞怀孕,2015年5月公司发现仓库进仓的商品数量与数据记载的数量不符,公司经理怀疑小霞私自占为己有。公司在未做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口头通知小霞,因其不能胜任仓管工作,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小霞不服,认为仓库货物数量出现问题不是自己的责任,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要求继续留任上班。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小霞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2、本案中,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3、小霞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4、如果小霞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在什么期间内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20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
第4题:
第5题:
小刚、小霞、小智三人共同组建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小刚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小蓝,小蓝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小刚、小霞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小智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小智补交其差额,小刚、小霞和小蓝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小智应当向小刚、小霞和小蓝承担违约责任
C.由小智补交其差额,小刚、小霞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小霞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