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经过一幢公寓楼时被楼上掉下的晾衣竿砸中头部受伤,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应由该公寓楼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题目

吴某在经过一幢公寓楼时被楼上掉下的晾衣竿砸中头部受伤,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应由该公寓楼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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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从某栋房屋边走过,被楼上抛下的一个花瓶砸中头部,昏迷不醒,警方无法查明是谁扔下花瓶。该栋房屋共有80户住户,其中一楼4户,二楼以上有5户能够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居住。对于某甲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全体80户住户

    B.二楼以上76户住户

    C.二楼以上,不能证明事发时不在现场的71户住户

    D.若无法证明谁扔的花瓶,某甲自己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小兰在小区内散步,结果被楼上扔下的玻璃瓶砸到,经过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此事可能出现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A、整栋楼的住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B、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这栋楼的可能加害的住户给予补偿


    参考答案:B

  • 第3题:

    某地青年吴某乘坐地铁时,不小心掉下站台,被进站的地铁轧断双腿。关于吴某的受害,说法正确的是:( )
    A.吴某自己不小心掉下站台,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B.吴某有过失,应当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
    C.地铁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D.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高速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讲解:《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条规定确认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故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吴某自己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故B、C两项正确。

  • 第4题:

    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负担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高空和物责任
    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下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履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

  • 第5题:

    A企业以其用于出租的一幢公寓楼,与B企业同样用于出租的一幢公寓楼进行交换,两幢公寓楼的租期、每期租金,及租金总额均相等。其中A企业用于交换的公寓楼是租给一家财务信用状况比较良好的企业用作职工宿舍,B企业用于交换的公寓楼是租给散户使用。则下列关于商业实质的判断,正确的是(  )。

    A.两幢公寓楼用途相同,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B.两幢公寓楼租期、每期租金均相同,即租金总额相同,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C.A企业用于交换的公寓楼相比较B企业用于交换的公寓楼风险要小得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D.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答案:C
    解析:
    两幢公寓楼未来现金流量的总额、时间相同,风险不同,两者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 第6题:

    2012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采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一年后,学生公寓楼如期完成,在大学和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于入住,大学接收了公寓楼。在使用了8个月后,公寓楼的5层内承重墙倒塌,致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的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求。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

    A.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不承担任何责任,应追究建筑公司全部责任
    C.承担全部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受害者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A
    解析:
    应该与建筑公司一起承担事故责任,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让学生入住,就已经违法,埋下了安全隐患,楼房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二者要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 第7题:

    刘某路过某建筑工地,被路旁石堆上突然滚落的石块砸中,刘某受伤,经查,该石堆为某建筑公司放置,由其员工葛某负责看管,葛某当日值班时并未检查石堆是否用苫布盖好,而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关于刘某所受伤害的责任承担及堆放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B、应由建筑公司和葛某承担连带责任
    • C、应由刘某承担举证责任
    • D、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某栋建筑物上突然坠下一个花盆,导致路人受伤。现无法查清究竟是何人以及是哪一户的物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 A、全楼住户
    • B、二楼以上的所有住户
    • C、全楼住户及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在一次执法中,吴某发现李某所驾驶的汽车号牌系变造,遂将该汽车予以 扣押。后吴某驾驶该汽车外出办事时致使该汽车毁损。对此,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A、吴某扣押该汽车前须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B、吴某驾驶扣押汽车外出办事违法
    • C、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毁损赔 偿责任
    • D、应由吴某直接承担车辆毁损赔 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单选题
    吴某购票进入某公园游玩时,被一歹徒抢走手机及随身携带的手包,损失2000元,并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受伤,花去医药费200元。吴某虽大声喊叫,但没有公园管理处的人员出现。后歹徒逃之天天。吴某报案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园赔偿其各项损失,引发纠纷。经查,该公园已雇用保安进行巡逻,但此时保安已走远,无法听到吴某呼喊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吴某所受损失应由歹徒承担,与公园无关

    B

    吴某的财产损失应由歹徒承担责任,人身损害有权请求公园承担责任

    C

    吴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均有权请求公园承担责任

    D

    吴某有权请求公园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园对其经营的场所雇用了保安进行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职责,但就公园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如此也无法保证每一个角落都能够安全,吴某因此遭受损害,应向直接侵权的歹徒追偿,公园对此不负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11题:

    问答题
    2001年12月,重庆一青年下楼时,被楼上突然掉下的泡菜坛子砸成重伤致死。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悲愤的死者家属将全楼26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6万元,经法院判决,由死者的左邻右舍各分担2932元。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正确答案: 本案属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无法找到丢弃泡菜坛的行为人,即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该住宅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业主、住户共同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无需提供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成立,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以下关于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在某研究所偷盗一块奇怪的石头,视为珍宝,随身携带,谁知该石头含有放射性物质,并造成甲的女友流产,则研究所应对甲的女友承担侵权责任

    B

    乙在某动物园游玩,结果被鹦鹉啄伤手指,经查,该鹦鹉是动物园饲养的,因饲养员疏忽而飞出来,则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

    C

    丙路过某大厦,被大厦内掉下的一酒瓶砸伤,经查,该瓶子是18层住户放置在窗户上忘了取走而被风刮下的,则该住户应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D

    某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忘了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某天深夜丁下夜班回家,没发现深坑掉入受伤,则某公司对丁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A项,《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通过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研究所的石头致其女友流产,依照法律应由甲自行承担责任。
    B项,《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C项,《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D项,《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13题:

    下列关于连带责任免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B.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C.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D.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

    E.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参考答案:A, B, C, D, E

  • 第14题:

    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B. 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D. 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高空抛物责任
    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

  • 第15题:

    村民李某为了盖房子,雇请了张某作为泥水 工。一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手中的工具刀从 二楼外墙上掉下,恰好将在路边玩耍的邻居王某的儿 子(9岁)王甲砸中,王甲因此花费医疗费1万元。为 该医药费的承担,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是:( )
    A.应由王某承担,因其未尽监护职责
    B.应由李某承担,因其为雇主
    C.应由张某承担,因其为致害人
    D.应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雇主责任问题。本题中,张某系 受雇于李某,因其对损害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不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儿子已经9岁, 在自己家路边玩耍符合农村习惯,不能认为王某未尽 到监护职责。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6题:

    吴某购票进入某公园游玩时,被一歹徒抢走手机及随身携带的手包,损失2000元,并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受伤,花去医药费200元。吴某虽大声喊叫,但没有公园管理处的人员出现。后歹徒逃之夭夭。吴某报案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园赔偿其各项损失,引发纠纷。经查,该公园已雇用保安进行巡逻,但此时保安已走远,无法听到吴某呼喊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吴某所受损失应由歹徒承担,与公园无关
    B:吴某的财产损失应由歹徒承担责任,人身损害有权请求公园承担责任
    C:吴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均有权请求公园承担责任
    D:吴某有权请求公园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园对其经营的场所雇用了保安进行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职责,但就公园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如此也无法保证每一个角落都能够安全,吴某因此遭受损害,应向直接侵权的歹徒追偿,公园对此不负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17题:

    2012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同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采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一年后,学生公寓楼如期完成,在大学和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于人住,大学接收了公寓楼。在使用了8个月后,公寓楼的5层内承重墙倒塌,致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的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求。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 )。

    A.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不承担任何责任,应追究建筑公司全部责任
    C.承担全部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受害者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A
    解析:
    应该与建筑公司一起承担事故责任,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让学生入住,就已经违法,埋下了安全隐患,楼房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二者要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 第18题:

    张某经过一居民楼时,被楼上抛下的一个空啤酒瓶砸中头部,花去医疗费若干,却始终无法找到加害人。关于此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居住在该楼的李某能够证明自己当日外出,则不承担责任
    B.如果不能确定加害人,则应当由该楼喜欢饮酒的居民进行赔偿
    C.如果不能确定加害人,则由可能加害的该楼居民给予补偿
    D.本案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B,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A项,李某证明自己不在现场,则不可能是加害人,故不承担责任,A项正确。B项,喜欢饮酒的居民不见得就是全部可能的加害人,而且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故B项错误。C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正确。D项,高空抛物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故不适用任何一种侵权法的归责原则,D项错误。因此,B、D两项当选。

  • 第19题:

    某建筑物上突然坠下一个花盆,导致路人受伤。现无法查清究竟是何人以及是哪一户的物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 A、全楼住户
    • B、二楼以上的所有住户
    • C、物业服务企业
    • D、全楼住户及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2001年12月,重庆一青年下楼时,被楼上突然掉下的泡菜坛子砸成重伤致死。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悲愤的死者家属将全楼26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6万元,经法院判决,由死者的左邻右舍各分担2932元。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正确答案:本案属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无法找到丢弃泡菜坛的行为人,即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该住宅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业主、住户共同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无需提供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成立,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第21题:

    李某在某住宅楼下与朋友聊天,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打中李某的头部,导致李某重伤昏迷。公安机关介入后,无法找到扔烟灰缸的人。对于李某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只有找到确切的扔烟灰缸的人,李某才能索赔
    • B、李某可以请求二楼以上所有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 C、若有住户能证明家中无人,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 D、二楼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人须承担责任,承租人不须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C

  • 第22题:

    单选题
    某栋建筑物上突然坠下一个花盆,导致路人受伤。现无法查清究竟是何人以及是哪一户的物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A

    全楼住户

    B

    二楼以上的所有住户

    C

    全楼住户及物业服务企业

    D

    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某日于上班途中,被路边一栋房屋中掉落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查,事发时,除无人居住的一户外,无法准确找出是谁丢的烟灰缸。对甲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甲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B

    甲的损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C

    若事后发现了真正侵权人,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D

    若甲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车辆时,甲也能主张由当时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建筑物中或未实施抛物行为,也不能指明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但仅仅只适用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不适用于其他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