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甲] 文中提出的中心论点是什么?[乙]文重点强调的观点是什么?(3分) ”相关问题
  • 第1题:

    “和谐论”是由谁提出的?其主要观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

    “和谐论”是由古希腊时期伟大的哲学家和数学家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约公元前580~前550年)提出的,他是第一个以理论的方式向人们解释音乐现象的人。古希腊人崇尚宇宙,因此对天文关注较多,毕达哥拉斯认为音乐和天体的运动存在相似性,并且提出了“和谐论”,这个理论对西方后来的音乐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主要观点如下:
    1、以弦长为基础产生音阶中的音程关系,当弦长比为2:1时,两音的音程关系为八度;当弦长比为4:3时,两音为四度关系;当弦长比为3:2时,两音为五度关系。
    2、只有四、五、八度才是和谐的音程,其余的音程都是不和谐音程。


  • 第2题:

    共用题干

    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选项所列论点适当的是、()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A
    解析:
    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

  • 第3题:

    《逍遥游》一文中的“小大之辨”可以从哪几个角度去理解?结论是什么?


    小大之辩——超越人类局限性的精神诉。庄子通过构造渺小与广大、短暂与长存的强烈反差,表达的是突破人类自我条件局限性的渴望和对辽远至大的自由行动的天地的想望,体现的是他追求广博与无限的精神福祉。 小大之辩——修炼达观的心理态。庄子通过“小大之辩”所要揭示的是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在个人的主观心境下是可以被放大或者消除的,而他主张用达观的“道心”观察溶解甚至是消除矛盾双方的绝对对立性,这样才能排除人的成见的干扰,消除纷争,认识到世界的本真面目。 小大之辩——顺应自然之性的自由和逍。庄子哲学追求的是个体灵魂归复和保持本真状态,从而能够逍遥于天地之间而心意自得,达到超越生死、超越命运的境界。只有当我们从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的创造立场出发,梳理心中纠缠的小大思想,我们的心境才能够达到澄明之境,实现心灵真正的自由和逍遥。庄子的哲学思想博大精深,他的“小大之辩”的思想也具有十分深刻的启发性。“小大之辩”明则对“小”与“大”的外在表现和精神境界进行区分,实则揭示要超越人类的部分限制性存在,建立达观的心态。并且不论大小事物都是要顺应自然之性的。“小大之辩”的思想的确使后人受益匪浅。

  • 第4题:

    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3分)


    正确答案:
    放弃也会成功(3分)

  • 第5题:

    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 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 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 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 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 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 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 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A
    解析:
    。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主义)概念 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并不能得出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 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结论,因为中国先秦时期已经有法家 提出过古代的“法治”思想,甲的论点①不适当。“法治” 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杈威,甲的论点②是 适当的。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甲的论 点③是适当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发生了儒法之争,并 未形成“法治”这个名词,但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 法治国”的思想,乙的论点①是适当的。法制(legal system) 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rule of law)指 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要更为宽泛,乙的论点②不适当。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 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和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因此,乙的 论点③是适当的。